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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縣市長候選人對房屋稅表態

在一片傳聞後,陳菊宣布不會參選台北市長,說實話,我頗失望的,因為很希望她在選戰中對房屋稅表態,記得她在一九九三年五月廿七日曾以人權為由發起抗繳房屋稅運動,義正而辭嚴。

 

經過連上電視的努力,外加一場辯論後,呂秀蓮竟然未獲民進黨市長提名,我也很失落,因為也曾期待她在選舉政見中挑戰房屋稅。依立法院資料顯示,呂在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曾連署提案,建議修正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房屋免予徵稅」文字。

 

兩年來,柯文哲對房屋稅的態度已有轉變,由「陳冲為何不早說」,一再調整市府的政策與作法,五月下旬並在公開場合說出「單一自住房屋稅一%,未來還會再降」。

 

至於丁守中,在今年四月我發表「查水表不如自住一屋免稅」後,他發來一則簡訊:「衷心感謝」,容我擴張解釋,這不僅是表示同意,而且是對有人出面倡議表示謝意。

 

陳菊、呂秀蓮對房屋稅的主張,發生在房屋稅極為「謙卑」的時代,稅額不過一、二千元,其所以提出自住免稅,甚至勞煩民進黨中常會於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由主席發表抗稅有理符合人權的說法,其原因應係認為自住房屋沒有收益,只有維護修繕的支出,民眾係以其他收入的「稅後所得」繳付稅款,顯不合理,而且有違土地法第一八七條自住房屋免予徵稅的規定。

 

兩年前我曾在房屋稅大幅提高稅基與稅率後,主張房屋稅有違憲之虞,部分政府官員曾不以為然,並抬出大法官會議第三六九號解釋為憑。事實上該解釋明言係就憲法第十九條「人民依法納稅」著眼,表面而言,既已有房屋稅條例可「依」,何勞大法官再行解釋?重點應是有無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而且土地法與房屋稅條例互相牴觸時,大法官原應喜出望外,積極探索兩法律條文個別的立法原意,並深究憲法對人民生存權的意涵進行解釋,當然在當時解嚴未久,大法官避談、趨向消極可以理解。但官員諉稱房屋稅條例為特別法,則屬強詞奪理。由文字言,房屋稅條例似乎是「課房屋稅的特別法」,然而如由土地法第一四七條及一八七條看來,該法倒是「不課自住房屋稅的特別法」,這難道不是值得大法官深入研析重加思考的議題?

 

有些人認為都市房價太高,應重稅壓抑房價;又說房屋造成環境負擔,理應課徵房屋稅。這種說法似是而非。房價走高,原因很多,持有稅的分量絕對排在資金面(錢多息低)、供需面及財產利得稅失能之後。幾十年來民眾都勉力配合繳納房屋稅,為何近來突然產生民怨,自應與「暴走式房屋稅」倍數暴增有關。當然也有學者以美國高額房屋稅(其實是property tax)佐證其說,但也忽略有許多國家是免課房屋稅,而且美國的收入水準、年金制度及加州對財產稅設限的公投案(Proposition 13),也應一併討論吧!

 

兩年來,有關房屋稅稅法層級的討論很多,也不必在此贅述。只是上月方接稅單,請問有幾位了解自身稅額如何計算得出?六都的計算方式及核定細節,稅單祕而不宣,都躲在行政程序法第九七條所謂「大量作成」行政處分、依其情況不必告知理由的條文中。試問房屋稅戶戶不同,計算過程複雜,豈能與「交通罰單」大量製作等同齊觀?民眾又如何能依法主張複查等權利或救濟方法?

 

所幸目前六都市長候選人皆已明朗,姑且不談稅法相關研析(候選人若有興趣,願即趨訪說明),只就選舉政見現實考量,各候選人對自住一屋可否免稅以符基本人權保障應該表態,以利選民觀察是否真正關心民生。如果主張先在職權內使自住一屋採「極」輕稅,並願意建議中央重修房屋稅條例,調降自住稅率並簡化稅基,也應予以肯定。

 

準市長們不要怕稅收減少,如真依柯文哲在年初「查水表抓出假自住」的精神,自住一屋減少的部分也可稍獲彌補,而且以台北市為例,歲入約一千六百一十億,歲出(不計還債)接近一千六百億,減收卅億應尚可承受,候選人是否正視民瘼才是重點。

 

(本文刊載於 2018.06.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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