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ard Davies的畏友諍言」見報後,友人來電表示文內似乎遺漏有關對hedge funds的評述。的確是故意遺漏,一方面是篇幅所限,另一方面也因為在台灣討論對沖基金(或譯避險基金)不甚討好。不過既然H.D在建言中提起,而所彰顯的其實不是基金本身,而是金融監理的原則,仍然值得補述。
英國FSA前主席在給美國新財長的公開信中,為何特別提到聯邦上訴法院針對證管會要求對沖基金登錄的規定判決證管會敗訴?無非提醒美國監理應有的心態。前述案件,即Goldstein vs.SEC,Goldstein全名為Philip Goldstein(德文原意為「金石」),係紐約州鬥牛犬對沖基金之經理人,其興訟是因不滿美國證管會在2004年12月10日之法令,其中規定「私募投資集合」(private investment pools即hedge funds)之顧問應於2006年2月1日前向證管會登錄,以落實保護投資人及強化主管機關保障證券市場的能力。
對沖基金在證管會法規中被稱為pri-vate investment pools,此與近數年來在亞洲國家極活躍的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有何不同?依據Wikipedia的說法,兩者均係私募,參與者均係資力豐厚之人,不過對沖基金常用於流動性較高的資產,至於私募資金,則多數投資於相對低流動性且閉鎖之籌碼。固然在1949年Alfred W. Jones初創對沖基金機制時,係以槓桿、放空手法規避市場風險。時至今日,hedge funds已與往日風貌不同,美國的對沖基金,已成為一有限合夥,經理人為無限責任合夥人,投資人則為有限責任,基金之運作在求投資人利益之極大化,從而亦可能承擔較大之風險,但因參加之投資人係經私募而來,負擔能力較強,故未引起過多的監理關注。
不過近年來,對沖基金快速成長,2005年底,其規模(AUM)已達1.13兆美金,較2004年增加13%,較三年前成長兩倍,而因槓桿操作,其真正規模猶大於AUM,其中34%位於美國。由於成長快速,且預計未來兩年仍將以15%之速度擴張,依據倫敦金融時報報導,大型投資銀行紛紛介入對沖基金之經紀業務(prime brokerage),協助基金經營、管理、交易,該業務的營收已年達50億美元,再加上交易手續費高達260億美元,各投資銀行之挖角戰熾熱開打,以掌握商機。
美國證管會,一方面鑒於對沖基金家數及規模驚人之成長速度,另一方面也發現基金顧問有欺瞞投資人的情況,而且受害人也不限於財力雄厚人士,一般民眾也因資本市場動盪而遭波及,乃毅然於2004年底請出1940年代的舊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依該法發布命令,要求基金顧問登錄以利管理,至2006年時限屆至時,登錄者超過千人,但突然冒出一位金石先生,勇敢起訴,經審理後法院於2006年6月23日以證管會不當解釋客戶的定義為由,判決證管會敗訴。
判決一出,不僅美國業界議論紛紛,連英國前任最高金融監理人均出面抒見。有趣的是,證管會五位委員中兩位委員Roel Campos及Paul Atkins均公開表示不宜上訴,甚至對業者演講時稱The SEC will never have the degree of knowledge or background that you do.,最後SEC主席Cox亦請同仁另行草擬替代性之法律,務求取得較堅實之法律基礎。美國新財長對Davies的建言雖未聞有公開回應,但一個月後,亦即上周「畏友諍言」發表後一日,SEC宣布放棄上訴。
金石先生大戰證管會的結果,除顯示小人物的擇善固執,主管機關的「監理謙抑」及國際金融相互牽連的環境外,也有其他的啟發:其一,法律授權不足時擴張解釋進行監理,容易遭受挑戰,美國司法界雖常以判決補充法源不足的彈性,但亦不能無限上綱;另一方面,金融監理的重心,應在保護社會大眾,尤其是不特定多數人,至於財大氣粗的投資人,則不在「優先」保護之列。有錢不是原罪,有錢人亦可保護,但不必以犧牲法律的完整性或一致性為代價。 近數年來,對沖基金起起伏伏,問題叢生,確已引起注意,香港最大的對沖基金倒閉案CSA Absolute Return Fun-d,於上月提起賠償訴訟,即是一例;美國國會在6月底聽證會中,多數人士均認為對沖基金是監理黑洞(regulatory black hole),極可能形成詐欺(fertile opportunity for potential fraud),甚至被稱為a grotesque industry,不過共同看法顯示仍然尊重法院判決,認為與其寄望1940年的舊法,不如另行草擬合宜之法律,畢竟立法合理,依法行政才是監理正確的態度。
【本文刊載於 2006-08-22/經濟日報/A12版/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