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字級
中字級
大字級

觀點分享

金融服務法不妨以堰為師

「乘勢導流,二江永奠千秋業;因時施治,一堰長留百代功」,這是成都都江堰旁李冰紀念館的一幅對聯,也是前往該堰瞻仰2,000年前水利工程遊客的共同感受。都江堰與萬里長城併耀於秦代,但誠如文人墨客所謂:「長城久失用,徒留古蹟在,不如都江堰,萬世資灌溉。」實地觀覽,見工程之規模,思前人之智慧,令人心情激盪震撼不已。

 

時間是在西元前256年,秦朝蜀郡守李冰,基於「平潦旱,資灌溉,實軍糧」的宗旨,率眾完成舉世聞名之無壩引水工程。2,000多年來經歷代持續維修,材料雖有更易,但基本原理不變,利用魚嘴分水堤、飛沙堰溢洪道及寶瓶引水口三大設施,將岷江一分為二,即內外二江,外江尊重自然維持其天然河道,內江則在彎道處設堰,利用彎道環流引力排沙,接著斷山開口,將水引入川西平原形成沃野千里。總而言之,都江堰工程在策略上已清楚認知其目的,不限於單一之用途,而期望具有防災、農業、軍事三大功能,並在尊重大自然力量之原則下因勢利導;至於在技術面,則依目的規劃,遂行分水、排沙、引水之工程施作,使能完成已明確定位之策略。

 

本月初「金融服務法」草案問世,此一草案原本應令人驚艷不已,因為自2000年以降,台灣金融界已由機構整合(併購及金控成立),走向機關整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在短短數年間又踏入法規整合,節奏緊密,井然有序,而且感覺上自然流暢,大可與英國的發展相互輝映,惟如從策略面及技術面予以觀察,該草案有頗多可討論之處。

 

國內不少法律之立法理由中,常見「其他先進國家均已有類似之立法」之說辭,有點輸人不能輸陣之意味,其實橘逾淮則枳,縱仍為橘,亦未必當然符合本地之口味,立法亦不能人云亦云移植他國成例,因此為期穩健計,草擬新法前在策略上宜先認清問題,正如同李冰治水,先確定該工程之目的,是蓄水抑是防洪,還是兼供遊憩,否則冒然興壩築堤,少則耗帑廢材,重則製造滿目瘡痍的災區澤國。立法之道理亦同,確定立法目的至少能解決既存之問題,而不致製造新問題。英國的FSMA(金融服務及市場法),其宗旨明確係在整合九大金融法律並取代之;美國的Gramm-Leach-Bliley Act(也是FS-MA-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金融現代化法)則意圖強化美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目標一旦清楚,其條文自能回應此一策略。

 

至於我國之「金融服務法」草案,全文共47條,拜讀之餘,並不能十分清楚其本旨,僅感覺似與英、美之立法目的不同。如由第1條之立法說明欄,則可約略了解並歸納其立法目的有二,其一為補各金融業法中法律授權之不足,其二為規劃各金融服務業者之民事責任,簡言之,前者係強化主管機關管理之法律基礎;後者係強化業者對客戶之法律責任,全法似乎試圖將不同金融消費行為或業務中,主管機關授權不足之部分以及加重業者賠償責任之任務,畢其功於一役。

 

當然此種努力有其先天上之困難,例如各種金融服務業之本質不盡相同,是否能當然適用相同條文即須再思,此外,證交所、期交所等業者,其交易對象常態上並非消費者,則以消費者為本之條文恐難適用。其實台灣金融界對「金融服務法」之期望(或應說是當務之急),既然是由機構整合、機關整合步入法規整合之階段,應該優先將各金融業法(尤其是銀行法、信託業法、投信投顧法、證券交易法等)協調整合,就須去除矛盾之處,予以辨識、分類,尤其是不同業者進行相似或相同業務時,可能存在之法規套利加以適當處理,似乎才是金融服務法存在之理由,如不此之圖而先尋求補足授權之不足,則金融市場或潦或旱,恐難預卜。

 

其次,縱然吾人承認目前草案之立法目的為正確,相關條文技術上之處理,恐亦不易貫徹此一策略。例如第11條、35條均使用不少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抽象類似道德宣示之文字,日後執行難免不起爭議。再如第4條第3項容許主管機關核定現有行業以外之行業為金融服務業,又可於核定時規定其設置標準、章程應載事項、負責人資格條件等涉及權利義務之事宜,也可能引發法律問題;再如草案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竟非法律之規定),申請業務之核准或備查;業務之經營,又應持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而就此條件之法據卻又付之闕如等,均可能引發授權過大甚至產生憲法之爭議。此外,草案中不少條文均可能與行之有年之各業法間存有適用效力之問題,此點如能在策略上先行跨越整理各金融法律之矛盾、競合、不一致,自可在條文中為適當之處理。

 

立法如同治水,慎之則有「千秋業、百代功」;不慎則可能「徒留古蹟在」矣。

 

【本文刊載於 2006-10-24/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