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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蒙學說與金融併購

在搜尋引擎下輸入Jared Diamond(傑瑞戴蒙),除了出現J.D的大批資料外,旁邊還有不少販售鑽石的廣告。J.D的身價確也不輸鑽石,渠是人類學家、生物學家,也是生理學家,研究人類的演進與發展,尤著聲名,早期一本「第三類猿猴」(The Third Chimpanzee)闡述人類的演化與未來,名噪一時。1997年獲得普利茲獎(Pulitzer Prize)之鉅著Guns, Germs and Steel,討論人類社會的命運,更是名聞遐邇。

 

該書第14章討論國家的形成,J.D抽絲剝繭析述人類如何由小型簡單的社群,逐漸演化合併而成大型複雜之社群;至於社群合併擴大規模形成國家之過程,J.D並不同意盧梭之社會契約說,而主張如非在外力或戰爭威脅下被迫自願合併,就是直接由外力或戰爭所造成。在結論中,戴蒙更表示:一個社會如能有效解決內部之問題,有健全之決策機制、和諧的經濟再分配手段,就能發展較佳的技術,強化對外征戰之軍事實力。

 

2000年以降,台灣金融界發生不少併購案件,有逕行合併者,有公開蒐購者,有合組金控者,甚至亦有股份轉換者,不論採取何種型態,似乎都符合戴蒙理論,或在競爭威脅下自願併購,或直接宣示「股」力進行合併,其結果也不脫戴蒙之結論,凡經營具效率、決策較迅速的企業,對外擴張能力愈強。

 

近日媒體對所謂之二次金改(金改其實是多年來持續之工作,應無所謂一次、二次)批評頗多,其實如同社群由小而大,再經由合併而擴張之過程,金融界的併購毋寧可視為一項自然演進的過程,問題在於該購併是否尊重市場而在一套經過審慎規劃之公平規則下進行?觀察近一周來在媒體曝光頻率較高的數件併購案件,其中涉及違反「行規」(Code of Ethics)者,當然應予譴責,但如沒有此種道德上之問題,似仍應以常理心度之。

 

例如台新金控力取彰化銀行之案件,如以感情面言,筆者投下贊成票會相當猶疑,因為畢竟是13年歷史、資產9,577億元之金控,意圖拿下80年歷史、資產1兆2,686億元之老店。

 

但是如就道理言,回到當時(2005年7月)的場景,在「二次」金改的政策下,假定公股銀行減半、公股儘速退出的結論均為正確,就技術面,該案其實是一項頗具創意的併購實例。

 

以財政部立場言,固然有電台名嘴指責為何公股當年同意在未收入分文之情形下,讓出彰銀經營權。

 

但如純以企業經營之眼光來看,去年上半年,彰銀淨值偏低、累積虧損尚未妥適處理,股價表現亦欠理想,其時如採釋出老股或發行GDR之方式,固然短期內公股可收入部分現金,惟考量前述負面因素,處分價格不可能理想。誠不如同意發行特別股,引入新資本,俟注入資金解決資產品質問題後,財務改善,股價提昇,對公股自有長期之利益。

 

以彰銀立場言,在發行GDR失利後決定發行特別股,能順利引進fresh capital挹注財務結構之改善,應該是好事一樁。當然不能否認的是,該次特別股的確相當特別,不僅具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股息分配以得標價為基礎,而且一年可以轉讓,三年後即可轉為普通股,此外在改選前公股並願讓出二席董事。也因為的確「特別」才有買方競出高價,與先前欲釋老股的情境全然不同。

 

至於以台新金控之立場言,不論是出自Desmond Morris所謂人類狩獵的本性,或是J.D所持社群擴張之原理,甚至僅單純緣於企業成長之需求,台新金垂涎彰銀,是自然不過的事,而且在特別股之誘因下,其投入款雖達360億元,但如三年內合併成功,資金隨而混同回歸,形同僅支付22億元利息,即可完成併購理想,能曰不宜?

 

回到本月中旬,彰銀董事會所呈現之程序問題,其爭議性其實不高;七日之通知期間公司法原本有解(第204條但書),文件與議程文字之出入並非罕見(甚至當場亦可提修正動議),至於利益衝突迴避問題,企併法第18條第5項於立法時已排除公司法第178條,雖然論者有謂第18條只談合併而未及於本案之換股比例,但是法律解釋本可舉重明輕,聘財顧研究換股比例之嚴重性不及合併,橋樑路標已明示可通行重車,何必再立牌允許小車通行,更何況企併法第2條已規定金控法及金併法未規定者,可適用企併法之規定。

 

看起來合法又不違反戴蒙法則的案件,為何引發社會大眾不安,形成熱烈甚至激烈的討論?不要忘了,本文是假定公股減半的說法為正確,整個案件如有不符戴蒙理論的恐怕是限時減半那一部分。

 

戴蒙法則長篇大論,簡單地說,其實就是尊重自然,運用到併購,就是尊重市場罷了。

 

【本文刊載於 2006-10-31/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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