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布開放設立純網銀政策,並為確保資金流動性、資安、洗錢防制的落實,以避免出現純網銀「不負責任的創新」,採全執照業務,初期開放二家,歸納其政策目標,其一、確保未來純網銀的經營,不會對金融市場及消費者造成監理上的困擾,將限制參與投資之股東組成,應由銀行出資主導、董事會的IT專業董事資格及成員等;其二、希望能產生「鯰魚效應」,即通過純網銀的「中途介入」,對傳統銀行起到競爭作用,並導引傳統銀行也能跟進金融創新,讓金融業的服務與競爭力更加提升。對於純網銀顯示金管會仍存有是否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消費者保護(含個資保護)、洗錢防制、資安(電腦IT安控作業基準要求)等面向的疑慮,所以純網銀可以說是由銀行主導與金融科技業合作的創新實驗。
主管機關宣示純網銀採全執照業務下,表示純網銀能作多少業務項目,要看純網銀的網路線上作業的安全作業有能力作到什麼程度,提出的營業計劃書能否讓主管機關獲得認可。也就表示純網銀的體格,要看業者的電腦科技能力,未來純網銀的業務,在主管機關疑慮及審核時效要求下,初期可能辦理的業務應屬有限,嗣後再申請增加業務項目,原因是電腦科技規劃無法立即獲得監理機關信任,對於線上交易之電腦IT安控作業基準要求,留待法規發布,問題在於監理機關對於電腦作業安控基準的審核能力。純網銀的生存,除資本及成本費用外,則繫於業務收益及客戶群組,目前僅能想像勾勒純網銀的未來。
銀行經營的基礎在於要先存款,而其獲利來源則為存款資金的運用,或授信獲取利差,或投資賺取利得,或提供支付服務或銷售金融商品收取手續費。
- 存款來源,因無收取現金的實體分行,客戶存款來源僅得透過轉帳匯入純網銀存款帳戶,此網路存款帳戶可否與銀行之帳戶交易功能相同,則涉及開戶檢驗客戶程序是否相同,如線上開戶,考量防制洗錢可能參考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開設網路帳戶並依分類提供(限制)帳戶交易功能。問題在於存款人何以移動原銀行存款之誘因,以存款利率為手段嗎 ?又存款提領之現金給付,如不自設櫃員機,跨行提領費用高(純網銀或客戶負擔)。
- 如僅是著重在支付工具(含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其是否有足夠優勢與現有的專營電子支付業者或銀行(含信用卡公司)競爭。同時,中央銀行是否同意指定純網銀辦理外匯業務,如同意,外匯業務項目是否全執照或簡易外匯,其線上申請、交易及如何交付外幣現鈔(自設櫃員機或透過聯行合作代付?費用如何分擔),初期可能仍無法辦理。
- 授信如僅得網路徵信,徵信資料真實性查核風險大,未來法規如不允其辦理實地徵信,是否放棄企金,如僅承作消金,是否僅限信用,或擔保授信,例如購屋貸款如何辦理估價及設定抵押權等。相信線上放款利率水準應會較銀行為高,僅能吸引邊際客戶,資產風險大,或如以架設P2P平台為主,即無設立純網銀意義。
- 兼營信託業,始有財富管理業務,而其財富管理業務之金融商品或工具與其他銀行是否有很大差異且較具競爭的報酬率等。最後則是餘裕資金的投資運用操作。
綜結開設純網銀初期如陷於價格競爭,例如存款資金成本高、授信以邊際客戶為主、支付服務下重本促銷回饋、財管減降手收,注定先天不良。應特別注意,純網銀的業務如果有限,僅辦理存款帳戶交易及代理收付之支付服務,資金運用皆操作有價證券投資,則可能將銀行予以電子支付機構化,而失去純網銀的政策目的,其較電子支付機構之優勢,在於網路存款帳戶支息及預收之存款資金運用範圍大,不利處是資本額負擔過高。
傳統銀行無法跟進金融創新,主要原因是主管機關對新種業務審核管理的監理行政實務,銀行對於金融科技運用,為避免未來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應核准的新種業務,而有違規的法律風險,實務通常仍會將應不屬於新種業務的範圍,例如創新的商品、服務或作業,依「銀行法」提出申請審核,而審核效率又無法及時,導致銀行的業務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的速度緩慢。依107年1月公布之金融科技創新條例,如屬需經核准之金融業務或有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創新實驗辦法第6條) ,則屬該條例第三條所稱創新實驗,依該條例及銀行法(第22條之1)「得」申請創新實驗。有關金融業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的途徑,變成雙軌制,但依循以往監理慣例,仍會糾纏在避免未來違規的法律風險上。事實上,只要主管機關重新調整對於新種業務審核管理的監理行政實務,讓銀行業去除不確定性的違規法律風險,應即會產生百家齊放的金融創新,增進銀行業與金融科技業的合作及發展,自然會增加更多的線上交易量。
我國銀行業在83年開始進入E化時代,自88年進入M化時代,並在99年開始以App提供行動版服務,發展行動銀行,提供客戶24小時及在任何可上網的地方取得即時服務。根據國發會調查發現,台灣雖擁有高網路滲透率,但網路族群並未明顯增加對網路銀行的使用,以106年為例,國人網路銀行使用率為 33.2%,較105年的31.9%小增1.3%,近6年大致維持在31%至34%。提供兩項觀察供思考
- 據2014年Consumers and Mobile Financial Services 研究報告,高齡化社會不使用行動銀行比例高,主因是實體分行及ATM(以2016年我國每10萬人擁有118台,英國131台、法國107台、德國122台、日本128台、新加坡58台,如考慮台灣土地面積,佈建密度相當高),提供的服務已可滿足、對安全及科技仍有疑慮。我國65歲以上的比率已升至14.5%,由高齡化進入高齡社會,實體銀行的人性化服務,仍有相當程度的需求。
- 1980以後出生的數位原住民至今已接近40歲,據銀行內部分析報告,網路銀行使用率較高的群組人口結構25歲至44歲間,使用網路銀行的年齡分佈似有相當關連。就銀行的業務與對象年齡,基本上年輕人以支付使用為最主要,中年人需要財管及消金,老年以存款為主。應注意是數位原住民是否不會因年紀漸長(身體智能及安全顧慮)而改變使用行動(網路)銀行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