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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輕鬆談】櫻桃支付 另類匯款的工具

一、櫻桃支付產品內容

 

據報導櫻桃支付是櫻桃服務(股)公司以其產品名稱P2P 跨境支付與匯款作為媒合平台,對外標榜提供比銀行還便宜的國際匯兌服務,其運用P2P模式開創金融產業新局面。由於櫻桃是以 P2P 的模式營運,不能發生有一方提出需求卻無人接單的情形。為了使平台擁有足量的供給方,團隊會在其提供國際匯兌的國家(中國、日本、泰國、韓國)尋找合作對象(或利用其海外分公司員工及親友的帳戶匯款),而加入計劃代付當地國款項者,每筆交易成立即可領取 0.5% 左右的回饋,已非單純媒合金流交易。櫻桃支付平台約有4萬個會員,購物族群佔 8 成以上,並對出國旅遊、工作或留學提供國外匯款服務。

 

舉例來說,J是在新加坡留學的學生,某天急需家人當日匯入一筆星幣,J在台灣的父親F為櫻桃支付的平台會員,F於是在平台上提出 1 萬星幣的需求,依櫻桃支付設定的匯率(路透社每 10 分鐘更新一次的國際市場中間價)換算相對應的新台幣金額外加1%,經平台確認 F付款後,成為平台需求方,該平台就會立即協助媒合配對。平台配對找到一位居住於新加坡的會員C,恰好有一位朋友M居住在台灣並需要等值新台幣,而接受需求的 C便成為平台上的供給方;櫻桃支付會請C直接匯款到 J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經確認J收到的款項無誤後,會將從F所代收的台幣匯至 M在台灣的銀行帳戶。

 

櫻桃服務之跨境支付並不發生新台幣兌換而有影響匯率變動問題,中央銀行不會介入管理,金管會原則上亦認為該平台本身,僅媒介需求方及供給方功能,應不構成國外匯兌業務,也非其許可設立之管理行業,歸為非金融業的金融科技業。

 

二、櫻桃支付平台可能淪為違法工具

 

櫻桃支付平台之本身或經營者,基本上並不涉經營國外匯款問題,但因下列事實,顯示有利用該平台者而發生可能違法的情事


(一)櫻桃公司為了使平台擁有足量的供給方,團隊會在其提供國際匯兌的國家(中國、日本、泰國、韓國)尋找合作對象(或利用其海外分公司員工及親友的帳戶匯款),加入代付當地國款項者的計畫,每筆交易成立即可領取 0.5% 左右的回饋,已非單純媒合金流交易,故而可能構成違法經營國外匯款。惟該公司尋找合作對象的意圖,在使平台擁有足量的供給方,強化完整的服務功能,並不在營利,是否可免受追訴,尚待後續觀察。


(二)該支付平台被發現詐騙集團利用其管道,將贓款迅速轉到國外帳戶,衍生幫助洗錢疑慮問題。政府來不及確認該行業的市場地位,並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指定為非金融事業適用洗錢防制法,而發生被利用為洗錢管道的困境。

三、櫻桃支付平台之定位


在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下,P2P 的營運模式通常是運用在借貸募資平台,放款並非銀行法上之銀行專屬業務,不會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問題。就將P2P創新運用在匯款支付方面,確值得肯定。櫻桃支付平台,並不涉及預收儲值,就金流而言,事實上是扮演委託境外付款的代收代付,並附有條件(確認境外付款完成)之付款機制,可定位為另類第三方支付業者。

 

電子支付機構分有代理收付之電子支付機構(又稱第三方支付業,持限制執照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與收受儲值款項之電子支付機構(持完全執照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二類。如僅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保管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未逾新臺幣十億元,不必申請許可為電子支付機構(該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3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實務上僅有銀行申辦,成為兼營的電子支付機構。目前實務上,僅銀行業擔任第三方支付業者,始有能力辦理跨境支付,收受儲值款項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目前尚無能力辦理跨境支付。

 

櫻桃支付平台的會員,購物族群佔 8 成以上,並對出國旅遊、工作或留學提供國外匯款服務。故該平台除提供商品交易之價金支付外,並提供國外匯款之代墊款項返還服務。計算上述金額是否逾限新臺幣十億元,關涉應否計入匯款勞務之代理收付,又依所謂實質交易,是否僅限於商品交易,或應包括勞務交易,以決定是否觸及上該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責任問題,此則應先視支付與匯款是否要有所區別。

 

櫻桃服務公司是以非金融業的金融科技業開發P2P 的新創營運模式,透過跨境會員間之需求及供給,互助實現跨境支付,超越目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跨境支付能力,並威脅銀行的國外匯款業務。如屬一次性搓合會員間之互助,固無問題,但如有人利用該平台,持續性接受會員委託而從事國外匯款業務賺取回饋,則生法律爭議。

四、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適用欵義


櫻桃支付平台依兩方面分析,就金流而言,辦理附有條件(確認境外付款完成)付款機制之第三方支付業的代收代付。就委託勞服而言,委託人向平台提出需求並交付委託款項,透過平台媒介境外受委託人並轉交履行勞務的代墊款項予該境外受委託人指示之人。匯款委託直接成立於境內需求者與境外供給者,受託辦理匯款之行為主體,仍是該境外受託人。相較西聯與常見的地下匯款,皆在境內有直接收受款項而受委託處理款項境外移轉的行為主體,仍有不同。

 

櫻桃支付平台下之匯款委託,雖該境外受託人為受託辦理匯款之行為主體,但該境外受託人常業性擔任供給方,而指定境內固定合作的人員回收代墊款項,或反向操作,由境內會員自建境外代匯付當地國款項的合作網絡人員,並依其指示提出擔任為供給方,經由該支付平台營業,則該安排國外匯款運作的人員,可能構成違法辦理國外匯款。

 

五、政府應面對另類匯款議題


上該金融創新P2P平台本身並無問題,且其商業模式既已市場化,應與是否進入監理沙盒無關,金管會應面對的問題,是否將該金融科技業之平台業者納入管理,防範利用該平台從事不法行為,以維持金融秩序。或考慮小額匯兌之平民金融及普惠金融的需求,同時扶植金融科技的成長,可參考國際組織思潮及國外立法例,開放另類匯款予非銀行,以利微型金融。

 

2007年,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BIS)之「國際匯款服務共通準則」(General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Remittance Services),各國應建立一個健全、具可預測性、反歧視性(non-discriminatory)及符合比例性(proportionate)之法規架構。據2017年世界銀行(World Bank)研究報告,外勞匯款及海外居民匯款正高速成長,每年約達3500億美元,各國政策上應正視匯款服務之透明度及安全性。

 

新加坡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 Act(2008.12修訂)、日本資金決濟法(於2007.4施行),均已開放非銀行以外之業者參與匯款服務市場。其立法原則(1)匯款業管理法規之主要立法目的應為:反洗錢與反恐、審慎管理要求(prudential requirements)、消費者保護。(2)審慎管理重點應在匯款服務之效率(efficiency)及安全(security),而非金融穩定因素,與銀行審慎監理原則不同。歐盟於2016年制定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PSD2,於2018年1月實行), PSD2容許非銀行之支付機構辦理匯款(見Ann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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