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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修正建議 (二) 銀行法更名商業銀行法 刪除專業銀行章及信託投資公司章

民國36年修正銀行法時,在第13條區分銀行種類有商業銀行、實業銀行、儲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錢莊。又於第28條規定,商業銀行及實業銀行(即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並依第五章儲蓄銀行章辦理,因而實務上皆以附設儲蓄部(含各分行)辦理儲蓄銀行業務(吸收儲蓄存款,辦理中長期放款及投資有價證券),從未設立有儲蓄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是商業銀行,非儲蓄銀行)。

 

民國64年修正銀行法,將原第13條銀行種類改列於第20條,並將銀行種類調整為四種,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銀行法原有儲蓄銀行之劃分,因原銀行法第28條規定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以致原銀行法儲蓄銀行,失其原有之任務功能,為符合實情,銀行法第20條在民國89年11月配合刪除銀行法第四章儲蓄銀行章,修正刪除儲蓄銀行種類。但在歐陸(如德奧瑞)仍存在儲蓄銀行(Sparkasse),屬其相當重要的信用機構。

 

銀行法第五章專業銀行章,應可刪除

(一)分有六類專業信用之銀行(銀行法第88條),但目前僅有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家專業銀行。

 

(1)工業信用,在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先於104年營業讓與予凱基商業銀行,再於106年改制更名為中華開發資本;台灣工業銀行於106年改制更名為王道商業銀行,市場已無工業銀行。(2)農業信用,在中國農民銀行已於95年併入合作金庫並改制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實務也無農業銀行。(3)輸出入信用,中國輸出入銀行一家。(4)中小企業信用,在各區域性中小企業銀行改制或合併後,目前僅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5)不動產信用,台灣土地銀行一家;(6)地方性信用,亦稱為國民銀行,目前實務上並無此類地方性之專業銀行(第88條)。交通銀行為開發銀行(依已廢止之交通銀行條例第1條),亦具專業銀行功能,但於95年併入兆豐商業銀行。中央信託局營業執照上並未載明其銀行類型,並於96年併入臺灣銀行。

 

(二)審視銀行法第五章專業銀行章條文內容(第88條至第99條),除第89條(專業銀行準用商業銀行章的第73條至第76條)、第91條及第91條之1對工業銀行的管理規定外,其餘皆屬定義性條文,並無管理規定。目前也已無工業銀行,監理意義條文僅剩第89條,而土地銀行及中小企業銀行也是吸收大眾小額存款,除授信資金供給不動產有關(土銀不受第72條之2限制)或中小企業的比例較高外,實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已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化,應可回歸商業銀行公平競爭。

 

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金來源,僅靠資本或發行金融債券,供給外銷、輸入信用及輸出入保險,具專業銀行的政策任務且屬國營,因不得經營存款業務,可不視為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得不納入銀行法,有其理由基礎。但應在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增訂監理條文,以補目前僅有組織法內容,管理規定之不足,如仍勉為納入銀行法,並没有持監理一致原則的理由,應給予監理容忍,增列明確不適用或準用銀行法的條文。

 

或另制定專業銀行法納入中國輸出入銀行、土地銀行及中小企業銀行。規範其營運資金來源,不得來自社會小額存款,僅得以資本、金融債券或資產證券化或其他資本工具來支應,依此營運資金不同於商業銀行,另定合適的管理規範,不宜照錄銀行法管理規定。

 

銀行法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章,應刪除

信託業法在89年制定後,信託投資公司應漸進退場。依信託業法第6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於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後5年(截至94.7.20)內,將原兼營之證券自營商業務、生產事業直接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投資業務分割、出售或縮減完畢後,依銀行法改制為商業銀行或依信託業法申請信託業營業執照,94.7.20後,銀行之法定種類將無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及亞洲信託因無能力改制而成為問題金融機構,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陸續於96年及97年12月間分別標售中聯信託及亞洲信託後,事實上市場已不存在信託投資公司。

 

目前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的法據,是信託業法第3條,已非銀行法第28條。就法制而言,信託業的制定,本在取代銀行法的信託投資公司章,在立法過程中,信託業法草案本應與銀行法刪除信託投資公司章併案送立法院審議,可能考慮無法同時立法完成而產生空窗期,以致先讓信託業法通過,但也遲延銀行法刪除的修法。 小結 : 建議銀行法刪除第五章及第六章,並更名為商業銀行法及修正銀行法第20條、第28條。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換領商業銀行營業執照,並將中國輸出入銀行排除適用銀行法。或另制定專業銀行法將土地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及輸銀納入管理,或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將其由組織法性質,擴增及修正條文,調整為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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