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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觀點

打開監理沙盒 釋放匯兌

本基金會陳冲董事長針對「櫻桃支付」事件在2018.11.27經濟日報的專欄文章「坐看『櫻桃落盡春歸去?』」乙文,指出以小額匯兌符合平民金融以及普惠金融的需求而言,不少國際組織或先進國家已轉而從寬監理,以利微型金融、偏鄉發展,也可扶植金融科技的成長。例如世界銀行於2007年之「國際匯款通則」;歐盟也於2009年發布「支付服務業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2016年更新為PSD2),容許非銀行付款機構擔任匯款;日本也於2010.6發布施行「資金決濟法」,容許百萬日圓以下的匯款得由非銀行辦理;新加坡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 Act也已開放非銀行以外之業者參與匯款服務市場。另外,德國銀行法(Kreditwesengesetz)也已將匯兌業務由銀行業務項目(第1條第1項第9款)刪除,並將匯兌業務移至支付服務機構管理法內之支付服務項目,即非銀行也得辦理匯兌業務。奧地利銀行法第1條第2項第7款匯款業務已開放得由非銀行依支付服務法辦理匯兌業務。

 

2018.12.27金管會表示監理沙盒審議會通過二案,有關外籍移工跨境匯款的實驗案,通路限於超商或虛擬帳戶匯款,但都僅准匯出、不許匯入。依2018.1.31公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簡稱金融科技創新條例)第17條經創新實驗審查會審查實驗結果後,得研修相關法規。呼籲政府在推動Fintech時,主管機關應注意維持主動修法的動能及政策形成效率,應較增加進入監理沙盒案件數的績效來得重要。

 

對於匯款改革,本基金會認為依金融科技創新條例尚需等待實驗期間一年至三年才進行研究修法,在時效似乎稍慢,且近來科技通訊的進展,匯款保管資金時間極短,匯款人已得迅速確認受款人是否已收到款項,除因匯款履約風險因短時結清而降低外,也不致於產生商業風險及道德風險,並無累積擴大損害之能力,應可考慮針對社會特定需求,立即修法(銀行法或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將匯兌(或小額匯兌)適度開放予非銀行辦理。同時在開放非金融業辦理匯兌業務時,也應納入防制洗錢適用行業。

 

據金管會顧主委2018.12.7接受媒體專訪表示二項重點,若外籍移工跨境匯款的實驗結果沒有問題,會考慮發放「有限執照」,亦即科技業者若單獨要進金融領域,可以給予有限證照,以及該實驗案主要就是在驗證是否有洗錢防制的風險。前者,回應了本基金會2018.8.7 「金融業及金融科技業 如何適用金融科技發展及創新實驗條例」研討會提出對進入「創新實驗」,尤其是對金融科技業,可以考慮引進 limited license (限制性的執照) 之建議。後者,正如本基金會陳冲董事長2018.10.9在工商時報的專欄文章「反洗錢評鑑恐要臨陣磨槍」乙文,提到許多用常識想像係屬高風險的行業,例如鑽石、藝品或超跑買賣等,政府並未依據國際反洗錢組織的重要精神-risk based approach,評估是否將其納入適用洗錢防制法行業。

本基金會建議政府應根據現況,重新檢視修正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並依light touch approach動用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指定非金融事業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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