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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顧問當年留了一手

春節過後在台大的一場金融論壇中,應學生之請評論雙卡問題時,曾表示:「在座多數是在童話故事中長大,或是受童話相當影響。在童話中總有一些對立的角色,例如大野狼與小紅帽、大野狼與三隻小豬,通常大的常被歸為邪惡,小的則歸於善良的一方。兒童常會認同小的、甚至去模擬該角色,長大後,如果仍然同情表面的弱者而妖魔化表面龐大的機構,也不足為奇。」因此針對卡債問題,應中性看待,體型大的如行為偏差固應改正,但不必就背負原罪;體型小的也不當然就是英雄。這也是本人2月間以「傑克與魔豆」為引,撰寫「傑克不是英雄」的背景。

 

民法修正 少碰商事

 

最近立法院出現二、三件民法第205條的修正案建議,無非是將民法中利率上限20%予以打折或腰斬,以同理心看經濟弱勢者,似也無可厚非。輿論對此頗多討論,在此願自體制面予以補充。

 

我國是大陸法系中少數未將民商分立的國家,簡單言之,就是只有民法,而不是民商法併存。民國18年採瑞士顧問意見,以民商合一概念制訂民法,就是不分民事商事,適用同一套民法,不分胖瘦,穿同一尺碼衣服。瑞士顧問當年可能忘了提醒我國立法者,瑞士雖採民商合一,但在其民法或債務法中均無利率上限之規定。在此種與大陸法系其他國家迥異之背景下,民法主管機關即應特別謹慎,避免將工商不發達時代的民法條文,用更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觀念予以修正;換言之,原應整體刪除的民法第205條,不宜做反向更嚴格的修正。

 

我們不能說民商合一是歷史錯誤,但至少是歷史事實。因此現行民法的任何修正,最好限於純民事而少觸及商事。七年前民法修正增列人事保證是正確做法,但增加旅遊章節,則有點撈過界而侵及交通部的職權。最近法務部有意於民法債篇中再增列信用卡章節,又是與民商分立漸行漸遠的思維,似乎大可不必。我們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134號的判決,嘗試以學說上擔保契約的觀念解釋銀行保證,而避免適用民法債篇中保證之規定,實際上就是體認商事與民事之不同而為裁判上民商分立的努力,我們何苦又在立法上繼續推動民商合一。旅遊、信用卡等事宜還是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吧!

 

日本經驗 可為借鏡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許要問,民法利率上限不降低,反要刪除該條文,消費者權益如何確保?財經學者可能會重複「尊重市場,資訊透明」的說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可能有所考量,但我們亦不妨看看大陸法系國家如何處理。其實大陸法系的德、法或日本,採民商分立,縱於商法典(HGB)中亦無法定利率上限之規定。

 

德國禁止暴利,但其認定屬司法權責;法國除民商法外,另有消費者法,其中僅就高於性質相同風險類似貸款之利率達三分之一者,視為高利貸。至於日本之規定則較精細,其民商法係師法德國,僅就無約定時之法定利率為規定,利率上限則另出現於「利息限制法」,就不同金額之消費貸款訂定利率上限,例如本金未滿10萬日圓,訂為20%,10萬至100萬日圓則為18%,超過100萬元採15%,其中頗有哲理。另外「貸金業規制法」中則對利率過高者施以刑法,其上限則視是否以借貸為業分別為109.5%及29.2%。

 

本年3月4日The Economist雜誌報導日本消費金融利率問題時,提及目前日本消金平均利率約為23%,由於29.2%之上限於6月將面臨三年一檢討之期限(前次係2000年時由40%降低,2003年未動),此種不確定性以及年初日本最高法院對某融資公司利率條款欠明所為之判決,已造成市場的不安,The Economist以 Uncertainty bites the moneylenders為題予以分析,並於結論中表示對消金業者不利,對消費者恐亦不利,降低利率上限可能將借款人推向地下金融(into the jaws of loan sharks),值得注意。

 

日本的情況,聽來並不陌生。類似問題,其實可以參考他山之石,只是這次可以不請「瑞士顧問」了。

 

【本文刊載於 2006-03-21/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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