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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本土信評事業

記得五年前在APEC財政次長會議討論信用評等問題時,筆者曾對美國代表提出一項有關「不請自來的評等」(unsolicited rating,國內譯為被動評等)的質疑:美國評等機構利用所謂公開資訊,在無契約關係下對被評人進行評等並予公布,有無不當甚至不法行銷之問題。當時美方代表僅就信評機制的重要性為一般性的回應,事後同行的工作夥伴還以「老美也會實問虛答」幽默一番。在國際實務上,巴塞爾協定(BaselⅡ)在標準法之條文中對「被動評等」有所著墨,建議銀行僅採信「主動評等」(即經受評人主動同意簽約而進行之評等),如主管機關同意銀行採用「被動評等」之資料時,應注意信評機構是否利用此種「被動評等」施壓,藉以取得簽約付費的主動評等,如確有其事,主管機關應考慮停止承認該信評機構之資格。BaselⅡ此種規定看似貼心,但各國主管機關(包括美國)面對信評業全球性寡占之情勢,能有多少選擇?

 

全球信評機構家數原已不多,而真正在市場上有主導力量者僅有三家,即S&P、Moody’s 及Fitch,俗稱三大。連美國也一直到去年始由證管會在NRSRO(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全國認許之評等機構)項下增列兩家,其中一家為AM Best,主要用在保險領域;另一家則為加拿大的DBRS。由三大信評機構年營收分別約為21億、15億、5億美元觀之,或應稱為duopoly(兩大獨占),充其量僅為有價格領導者的寡占(oligopoly),而寡占所隱含的相互牽制(mutual dependence)又不顯著,原因是許多市場中受評人習慣性取有兩家以上的評等,並不十分顯著。此種特性造成長期以來信評業欠缺競爭與監督(devoid of competition and oversight),其表現如何、有無偏頗甚或濫用市場地位?均值得關心。三大信評均自認經其評等後之違約率不高,以1981-2004之統計資料觀察,被評為BBB等級者,其1、5、10、15年之違約率為0.29%、2.99%、6.1%及8.72%,似尚可接受,但近數年來市場三大奇案(En-ron、World Com及Parmalat),均直至爆發醜聞時,仍列為投資等級,學術界對此早有質疑。再者,三大信評向受評者收費以及近年推廣之顧問業務,有無利益衝突問題?固然三大辯稱其分析師並不兼任行銷,可以保持中性;而顧問業務之收入僅占總額1%,均不致構成利益衝突,但市場中對此另有公論,更何況「不請自來的評等」之行銷手法,常可能引發不快,甚至有些開發中國家的政府於處理國家評等時,亦曾面臨此種不請自來的問題。

 

此外信評過程的透明度亦為市場所關心。信評機構之分析師就所蒐集資料、實地訪查後進行研判,並將結果提報資深分析人員組成之委員會討論,討論過程通常會尊重領隊分析師之意見,最後獲致結論。評等中有客觀數據,亦有主觀因素,而其評等結果,較法院判決猶為權威,並無任何複審機制,三大對初次評等(initial rating)尚同意可不公布,但對其後之續評則不容許,因此受評者缺乏申訴管道。曾多次訪台之S&P資深董事Tillman女士自承約有三分之一受評者不滿意評等結果,這還是願意表態者,至於憚於與信評機構關係而未表態者則難統計。

 

信評是金融市場發達後不得不有之產物,但因全球性的duopoly或oligopoly,使信評業欠缺競爭,也無從監理。而BaselⅡ的引進又將形成另一問題,因在新規定中,未經評等的企業或評等較差的企業,風險權數較大,除符合零售債權(retail portfolio)者外,會加深中小企業取得融資之困難度。幸好國內金融主管機關善用零售債權的定義及將信保基金列為合格保證人的方法,貼心的緩解對中小企業的衝擊,但終非長久之計。一般而言,中小企業並非國際三大信評機構之市場目標,為避免在長期上中小企業成為無從信評之受害者,推動成立本土的信評事業容有必要,以國內的學術水準,欲成立類似日本的JCR、NIS或JBRI,或者韓國的KIS、NICE及KMCR,應非難事,必要時亦可與印度、日、韓技術合作,看到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甚至中國均有一家或多家的本土信評機構,雖然時機已失(本土信評宜在國際信評進入市場前成立),但better late than never,台灣能不思齊?

 

【本文刊載於 2006-05-16/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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