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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SOCA,不是 SOGO

正當台北一片硝煙,困坐於高捷、SOGO、台支資金流向疑雲之際,在地球另端的英國,於本年4月1日,一個周六假日又是愚人節的日子,悄然成立了一個新機關SOCA(重大組織犯罪署The 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該機關係接收原英國國家刑事局(NCS)及國家刑事情報局(NCIS)之角色,並取得皇家國稅關稅局(HMRC)有關偵緝販毒黑錢之功能。其主要目的在打擊組織犯罪,對抗洗錢行為,因此,蒐集、處理疑似犯罪所得(Suspected proceeds of crime)之資訊,為其重要功能。依據英國法律,SOCA係一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即我國學說上之行政法人,本專欄於95年4月25日討論金融政策權誰屬一文中曾有介述),由內政部(Home Of-fice)督導,但獨立行使職權,目的在對抗組織犯罪,減少犯罪對民眾及社區的危害。

 

台灣其實也有類似SOCA的機關,即洗錢防制中心,雖然比不上英國係依據2005年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nd Police Act而成立,台灣的洗錢防制中心並無組織法的依據,但台灣在洗錢防制的立法方面,在亞太地區堪稱先驅,在全球亦不遑多讓。早在1996年即以「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為宗旨,制定洗錢防制法,2003年又酌予修正。條文結構,基本上與其他國家之立法、歐盟反洗錢指令等規定,相去不遠,舉凡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紀錄的留存、通報(第7條),或對疑似洗錢交易之處理,即所謂SARs(Suspicious activities reports)(第8條),在我國法上均已到位,然而十年迄今,對當時立法策略上有兩項失焦而未矯正的規定,仍難釋懷。

 

其一,我國洗錢防制的法律架構過度以金融機構為主。1996年立法時如此,2003年修法時,亦僅將銀樓業獨立一項並加敘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機構。其實金融機構也許是洗錢最方便的所在,但也是社會焦點之所在,並接受嚴格的金融監理。綜合國外各種文獻,有可能被利用洗錢的管道,包括:賭場、賽馬場、鐘錶珠寶業、畫廊、拍賣場、貴重車(古董車)車商,遊艇交易商、甚至還有木材商、古董商等。英國倫敦金融區的警察首長David Manley並曾特別指名預付卡、匯款系統,尤其是回教專屬之系統hawalas。有趣的是預付卡其實也是一種電子禮券(以 SOGO案對照,倒也是一種全球化)。簡單言之,真正意圖或專業的洗錢人士,已漸將焦點移往非金融機構的商號,以避免執法單位的追蹤。因此我國洗錢防制法以列舉方式,列出15種金融機構的立法例,不僅失焦,也不夠務實。

 

其二,洗錢防制法是我國少數未指名主管機關的法律,原因不外是「相互謙讓」或「三個和尚」理論的延續。法務部或認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便掠美;但洗錢防制的基本用意係在打擊重大犯罪或組織犯罪行為,不僅該法第1條即明文揭示,世界各先進國之立法,亦持同一意旨,因此從犯罪防治觀念言,何種機構在某一時期,最常被利用為洗錢管道,偵緝犯罪機關最能掌握其敏感度而迅速採取行動。更何況許多被利用洗錢的機構並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何期望洗錢防治能有效實施。

 

反洗錢只是反犯罪的手段,由犯罪偵緝單位視社會發展及犯罪手法翻新程度,指定「應提昇防制意識」之機構,似更能正本清源。例如在實際執行上發現有人利用購買名畫、名錶、古董、珠寶甚或禮券進行洗錢,其漂白方式迥異以往之管道,則警政或調查單位可逕行指定畫廊、珠寶店、古董店或百貨公司建立洗錢防制標準程序,就可疑交易留存紀錄,甚或進行通報,即可迅速發揮偵查效果。否則如依現行法律,尚須呈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再由不明案情、不熟偵緝的主管機關建立防制程序,顯然不切實際需要。

 

世界金融中心所在地的英國已成立SOCA,顯然是累積多年追查犯罪資金的心得。SOCA給我們的啟示是,組織犯罪蘊含極大財產利益,產生漂白髒錢的需求,統一查緝事權防制洗錢,可使金錢去向透明或可得追查(traceable),以達打擊犯罪之目的。基於SOCA之啟示,台灣實應修正洗錢防制法,確定主管機關,使洗錢防制中心法制化,以掌握各種新舊洗錢管道,則犯行及犯罪所得均將無所遁逃。

 

【本文刊載於 2006-06-20/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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