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昆蟲叫蟬,成為幼蟲後會深藏泥土中生活長達數年(北美甚至有17年蟬),始爬出地面,羽化後大鳴大放,「蟬噪林逾靜」,二至三周後死亡,文人每嘆其在世期間之短。
有一種職務叫獨立董事,擔任者須學養俱優,累積數以十載的功力,不過,卻有人出任未久即辭職,最近更有當選不滿半日即辭任者,投資人不禁嘆其任期之短。
獨立董事係一項移植的制度,在學理上、實務上固均有可討論之處。但既然選出,理論上其並不代表大股東,而是代表廣大的投資人,該委任關係應存在於眾多小股東與獨立董監之間,率爾辭卸,如何面對此一信賴關係?當然獨立董事並非不可辭任,著例遠有二年前之某科技公司,近有4月間之某金控公司,均有重量級之獨立董監辭任。
獨立董事在性質上異於其他董事之處何在,新證交法第14-2條並未明確交代,從OECD之指導原則觀之,其應non-executive、應代表廣大投資人、應獨立於大股東與經理部門之影響,因此獨立董事之辭呈,首應說明理由,如係健康原因,宜指出究係個人健康還是公司健康;其次該辭呈不應向大股東提出,亦不應僅向公司提出,其既代表廣大投資人,倘無從向全體股東提出,亦應向主管機關提報,而且藉由辭任理由的公開,該辭職不僅有程序之正當性,亦能使社會了解公司問題之所在,方能謂不負所託。
美國The Corporate Library創辦人Nell Minow曾說:You could take extremely capable ,honorable people of great integrity and watch them loss 50% of their IQ, when they are on a board.(邀請極具才能的高尚正直人士參與董事會,就眼睜睜看他們折損一半的智慧)。人在群眾或小眾中本容易降低自我,董事會成員亦然,因此如有真正的「獨立」董事,未嘗不是美事一樁。
本年1月修正的證交法在去(94)年9月29日立法院初審時,熟悉公司法的立委蔡英文博士曾表示我國公司法有監察人制度,已具備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冒然引入獨立董事並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將破壞公司法制。其後該法雖協商通過,但也證明共識不見得等於知識。近二月來,賴英照大法官針對公司治理,曾發表一系列十篇專欄文章,明顯對此一新制表示憂心,頗值吾人參考。
綜合各界憂慮,不外是獨立董事本應適用於單軌制國家,並不契合我國兼採監察人的雙軌制;而我國監察人之所以績效不彰,主要是公司選舉方式無法擺脫大股東的影響,不會因更名獨立董事而改其宿命;至於審計委員會的設計更使獨立董事同時兼具董事、監察人的權力,在特定事項又擔任董事會之會前審查,稍一不慎,將重傷董事會(常董會)的機能。不過獨立董事新制甫經修法,如倡言大規模的修正,顯有困難;在考量立法經濟下,採最小程度的修法又能兼顧公司治理的本旨,似屬折衷之計:只要針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選舉方式為特別規定,使能擺脫大股東的影響;再適度調整審計委員會的角色,避免其同時兼有董事、監察人的功能,損及董事會在公司法上的運作。
至如仍依現行條文持續推動,未來上市公司恐怕會有兩類,其一是配合演出,但不具實際效果;其二是認真執行,卻影響經營效率。當然筆者亦不排除現制真能發揮效益,惟需獨立董事及主要股東均能長期高度自制,但任一制度似應求規劃之完美,而不應寄望參與者的自制。
唐朝詩人李商隱曾詠蟬以示心境,其內容為:「本以高難飽,徒勞恨費聲。五更疏欲斷,一樹碧無情。薄宦梗猶汎,故園蕪已平。煩君最相警,我亦舉家清」。李商隱詩風淒美,長於人物雙詠,這首詩描寫蟬雖處高枝,但發聲徒勞,結果是無力變局,進退失據,希望此一情節在名聲響亮又代表專業聲音的獨立董事不會發生。不過,蟬至少曾經聒噪鳴叫,甚至聲音欲斷(扯破喉嚨),這一點倒值得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考慮考慮。
【本文刊載於 2006-07-04/經濟日報/A12版/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