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開車途中收聽廣播,聽到兒童節目主持人解釋「刻舟求劍」的典故與用法,連線的小朋友聽完後說:「那這也可以形容環境改變但做事的方法卻沒有改變囉。」次日與青年學子座談,信口問道:目前國家考試商事法科目的內容為何?答案是: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數十年如一日。
在本專欄「洋顧問當年留了一手」一文中曾經提及,我國法是民商合一,民法中已就不少商事行為有所規定,適用時不因對象為一般人或商人而有所差異。我國不似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民商分立,另制定有商法(例如德國之HGB),長期以來大學學程或國家考試所稱商事法,並非法律名辭,而是一種習稱或共識,既非指民法中的商事部分,亦非外國學理上的HGB,而是學子所說多年來始終如一的答案。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教授,T. Frankel在其著作America’s Business Culture at a Crossroad一書中曾指出,大陸法系(civil law)國家在金融市場上回應較慢,司法系統亦較英美法(common law)國家僵化欠缺彈性,無法以司法判決因應市場上迅速的變遷。屬大陸法系的我國,上述四法中,票據法已20年未修,海商法曾經37年未修,六年前雖部分修正,但仍嫌陳舊。至於公司法與保險法十年內,則曾修正四至五次,以頻率言,尚可接受,但是否符合實務需求,則待斟酌。
我國公司法原本是為所有公司一體適用而設計,不似有些國家因公司大小而有不同之規定(見王文宇公司法論)。在台灣大型公司(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櫃公司)除公司法外,尚適用證券交易法,以確保大眾權益與資本市場的運作,因此國家考試如不考證券交易法,則未免與實務脫節,無視工商社會的現狀。另一方面對占全國公司98%的中小企業言,公司法適用之普遍性亦不如想像。如果隨機請教中小企業主,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程序有無依照公司法,即知梗概。如果公司法只在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有其功能,平日依公司法運作的公司屬於罕見,律師高考考公司法的用意何在?至少應加考證交法,甚至以證交法取代公司法亦不為過。
至於票據法,姑不論其已年久失修,以現代商業實務而言,票據已不似以往為主要的支付工具。以跨行匯款為例,自18年前開辦以來逐步成長,86年時破56兆元,首度超越票據交換金額,至去年底金額甚至已近百兆;至於票據交換金額則逐年挫低,去年已不足24兆元,票據之重要性漸告式微,此尚不考慮其他輔助之支付工具,例如信用卡、採購卡、商務卡所承擔年約1.5兆元之支付功能,由此可見除票據法外,是否應增加EFT(電子資金移轉)之法律關係為大學或國考之科目,實不待砌詞贅述。
再就保險法而言,相較他國,我國保險法為較特別之立法例,係將保險契約法與保險監理法熔為一爐,因此不論是教學或國考,保險法一科必然涵蓋兩者。保險法近年來翻修頗勤,或許部分修正在學理上尚有爭議,卻也符合企業界的部分期望,但如將保險監理納入教學及考試,則同屬監理性質的銀行法,似乎更不應缺席。如考慮我國金融監理係以銀行為中心的管理體系,當更能同意將銀行法規列為法律人應深入了解的科目。
最後是海商法,當前國際貿易雖仍以海上運送為主,但隨科技進步,航空器之性能已大幅改進,單位運輸成本遠較往昔為低,由近二年來進出口貨物逾120萬公噸係以空運方式完成,顯見航空運送的角色益趨重要。但空運與海運的法律關係迥異,Air waybill與Bill of lading的性質自亦不同,只熟悉海商法的律師,是否趕得上時代?更何況海上運送的態樣亦因貨櫃的引進而改其風貌,六、七年前就歷經37年未修的海商法修正時,似未能充分反映海上運送技術升級後法律關係的複雜化,莘莘學子皓首窮經研讀海商法的條文,恐有虛擲時間之感。
Frankel教授對大陸法系的批評,或許並不正確,但吾人如期望e世代的法律工作者或工商人士,能隨時回應經濟發展的需求,是否仍堅持民商合一的法制、狹義解釋商事法的範疇,值得檢討。畢竟刻舟不能求劍,膠柱將無從鼓瑟。
【本文刊載於 2006-07-11/經濟日報/A12版/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