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工作超過四年的史諾登向媒體揭發,並持續爆料國安單位的稜鏡計畫後,引發爭議,有人譽為英雄,有人貶為叛徒。NSA首長則出面辯解認係完全合法且經法院核准,因而防止的恐怖攻擊事件數以打計;美國總統歐巴馬也予背書。美國民眾買單者不少,有56%人民認為,政府做法可接受,41%民眾不表同意。 儘管美國法界對愛國者法案(Patriot Act)第215條的解釋不一,但基本上NSA的監視、監聽,是依據法律並申請專業法庭的裁定(FISA Court Order),與我國訂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針對重大犯罪可進行監聽,並須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書相同,只是在執行面有無踰越立法精神而已。
真正的重點在於,國安單位向網路業者索取的資料,其中包括Metadata。Metadata不是新名詞,國內譯為「元資料」、「詮釋資料」都不易望文生義。國外普遍接受的解釋是「data about data」,例如某人打一通電話是資料,但發話的時間、地點、受話人或關鍵字等就是Metadata。NSA為執行反恐調查如結合Metadata的運用,一定更有效率。
讀者如記得去年11月間,美國中情局局長斐卓斯辭職案,其因婚外情導致洩密,破案的關鍵在於FBI利用Metadata:斐卓斯與情婦共用一化名電郵帳戶,通訊時採上網撰文並轉為草稿存放,外界不易知悉。但FBI利用情婦在不同旅館Wi-Fi的紀錄,結合各旅館的住客名單,順利破解情婦的身分。故運用得當,Metadata威力無窮。
不過此衍生資料是否運用過廣?民眾是否了解?前些日子有一擔任企業高階主管友人,建議與我以某L簡訊軟體通訊,我則反問使用者會被蒐集何種資訊,彼渾然不解。 當場試行下載時,即發現一畫面係業者詢問是否同意蒐集某些資訊,多數用戶未注意其中包括位置、個人資訊、聯絡簿、簡訊、讀取手機狀態及識別碼、修改SD卡,乃至硬體控制等。 這些Metadata或許是用以提升服務水準,但業者尤其是跨境網路業者是否依循一定規範,則是一項疑問,以史諾登一介低階工作人員所接觸資料之廣泛,即可想像。
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相同,我國早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最新修正版已於去年10月施行,另有修正草案亦在立法院審議中。個資法內容繁瑣,但有一基本原則,即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須經當事人同意。 國內金融機構開戶時,皆於約定書中列有條款,客戶可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但不會因此影響開戶。但網路上許多服務的提供,則僅有「同意」一欄可資點擊,等於不同意即無法享受或購買該項服務,許多消費者也未詳閱或仔細考慮或迫於無奈而接受,則許多Metadata性質的個資盡落人手。 業者取得資料後是否只做特定用途處理,則少規範。Mayer-Schonberger及 Cukier合著的「Big Data」一書中即有一例述說「大數據」的妙用:Google 利用美國民眾經常使用的搜尋字眼與疾管局資料比對,歸納出流感散播時間、地點的相關性,再放進數學模型,可以比官方更早更準確預測流感疫情。 也許你會說協助控制疫情有何不妥?但也說明業者處理、利用資訊已經超過消費者當初「同意」時所能想像。 Big Data確有意義,Big Metadata更有幫助,但如何同時保護個人隱私、符合法治,並強化業者自律,必須加以正視。否則如「經濟學人」報導,單單2012年美國政府向法院申請1,856件調取資料案,無一不准的經驗觀之,歐威爾的小說「1984」恐怕就不是虛幻。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及執法過程中,就Metadata的範圍、使用及相關影響清楚界定,並使當事人了解,實在刻不容緩。
【2013-06-20/經濟日報/A5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