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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名人看過來

四年前一位重量級立委不解其妻在外商銀行台北分行開戶,竟被問一堆問題,最後還要向上級請示才能決定。為何如此不便民?當時曾向其解釋,國際上對「高知名度的政治人物」(PEPs,即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與金融機構往來,均設有一些程序性的規定,手續繁瑣亦與閣下知名度有關。當時猶處扁案海外帳戶的餘波,故該委員雖仍感不平,但頗能理解。

 

四年後,委員如看到近日英國媒體的報導,應更能釋懷。8月初在倫敦的滙豐銀行突然要求當地40餘國的外交使領館結清往來帳戶,引發外交圈的困擾。使節團團長B. Silver將滙豐的措施斥為製造havoc(有混亂、災難之意),許多國家外交官都向媒體抱怨,包括巴紐、貝南(即以往的達荷美)甚至還有教廷大使館。滙豐銀行則淡然表示,該行自2011年5月起即採用五項篩選標準評量所有客戶,使領館亦不例外,只是該行並未解釋該five filter assessments,尤其是獲利能力、成本效益以及流動性三項,與外交團體有何關連性。各媒體於報導時,亦不可避免提到近數年來,各國金融監理單位均強化洗錢防制措施,滙豐銀行此舉係在降低營運成本與風險,與其近年疏於採取有效防阻措施而遭裁罰有關。

 

中華民國是亞洲第一個制訂洗錢防制法的國家,是亞太反洗錢組織的成員,也長期參加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專案小組)的活動,對FATF的特別建議知之甚詳,其中PEP有關規定,均早在2009年後即已通告各金融業公會於洗錢防制注意事項中,加列外國知名政治人物開戶應予注意,採取適當措施,並定期檢討。

 

為何只針對「外國」知名政治人物?一則是因為此一措施的緣起,是1990年代奈及利亞獨裁者Abacha及其家屬,將貪污及侵占的數十億美元款項,存在英國及瑞士銀行引發大規模法律追討,從而於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將PEP觀念列入;二則因為主要國家法律多做如此規定,例如加拿大反洗錢法中明列PEFP (F代表foreign)為規範對象,並就有關職位詳予規定。 此外英國在法規中亦表明,PEP係指英國以外國家(a state other than the UK)所任命的某些職務。但這不意謂本國的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在本國銀行開戶不受任何拘束,基本上銀行對其本國的PEP應依一般洗錢防制及KYC(了解客戶)的原則進行類似的風險評估,進而據以採取適當的措施。當然嗣後如有可疑交易,自應依法進行通報,國際上亦會交換情資。至於我國曾發生調查局長竟將國際組織通報的類似洗錢資料隱匿,甚至交付予嫌疑人,實已動搖我國在國際反洗錢組織中的信譽。好在台灣制度完整,法規健全,故仍能於2010年的國際評鑑中合格。

 

眼看二年後我國可能又將接受定期評鑑,當年情資隱匿案的各當事人,包括開戶者及涉嫌人仍有許多法律責任未了,我國應如何改進制度並因應評鑑的準備工作?鑒於過去十餘年來,發生於我國的貪污、侵占案其涉案人員層級及範圍,與FATF建議的PEP例示竟大致相符。 FATF的建議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高級公職人員、政黨領袖及重要幹部、國營事業主管、上述人員的近親、幕僚及專業夥伴,可見國際上的經驗相去不遠。

 

因此建立PEP資料庫相當重要,國外部分可採購國際上現成的產品,國內部分則應輔導金融業者建立PEP的CDD(客戶查核)作業程序,仿FATF的Risk-based approach方法,評析不同客戶的洗錢風險,向國際宣示我國防制洗錢, 阻卻犯罪的決心。

 

【2013-08-14/經濟日報/A4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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