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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紀實

2018/3/22 「打破山寨信託 走出財富管理」研討會-開創信託業務新契機

主持人:陳 冲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與談人:蔡慶年 (信託公會前理事長)

    張齊家 (信託公會查核輔導委員會副主任、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師)

    陳誠亮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台大化工教授)

    王志誠 (中正大學教授)

地 點:新世代金融基金會

 

主持人致詞: 

自理生活弱勢者,不是法律名詞,但可涵蓋年老或任何年齡無力處理本身生活基本需求的人,是  需要社會照顧的族群。長期以來,安養信託是一選項,但因內容如僅有金錢撥付,不能滿足委託人的期待。另一方面,兼營信託的銀行每誤把銷售基金當作信託主業,而國人對信託也欠缺正確的認識,所以安養信託難以發揮。希望能動員各種金融、法律手段,研議協助自理生活弱勢者的方法。

  蔡慶年 - 信託公會前理事長
  • 樂觀看待安養信託發展。據估計,現今老年人口約佔全國人口14.5%(約343萬人),至2026年,比例更將高達20.6%,加上家庭照顧功能式微,超高齡社會所衍生的照護問題亟需處理。自104年起,信託公會即積極推動安養信託,起初為獎勵件數及業務量達標之銀行,使其先習慣安養信託相關態樣,再間接擴增其信託內容,相關會員機構只需支付少許費用即可取得態樣。
  • 銀行本業為支付相關業務,至今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多定位在金融服務,欠缺非金融服務,例如替高齡者送餐、訪視等,因此若欲推動安養信託,異業結盟實為重要課題,藉由不同行業的專業合作,達到更完善的服務內容(經濟上支持、健康醫療、心理調適等)。
  • 我國推動安養信託面臨的問題為:法律架構問題(即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差異)造成民法上仍有許多條文無法突破、市場需求仍低、業務風險和收入不成比例(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承擔法律義務,實質所有權和形式所有權在法律上無法做區隔)、信託契約架構不穩定性(委託者過世後,繼承人、監護人可能修改或終止信託契約,失去原本信託意義)、稅制、信託專業人才以及社會普遍缺乏信託觀念。
  • 許多信託契約在委託人過世後,部分監護人濫用權力造成受益人失去保護,為減少此問題,日本現行之監護制度將監護制度分為意定監護(由委託人對意定監護人事前授權)及法定監護(由法院指派監護人),親屬若要修改信託契約,需有法定指示書方可辦理。
  • 日後希望可以開放保險業兼營信託業。

  王志誠 - 中正大學教授

自理生活的弱勢者為信託業務的服務對象,而又可將其分為高資產、中資產及低資產三類。高資產客戶可利用「安養型家族信託」(如港星梅艷芳,信託資產照顧母親及外甥子女,剩餘資產用作公益)及「高齡者安養信託」達到照護效果;中資產客戶則可以自益型安養信託或是逆向抵押貸款(將無流動性資產變成生活資金來源)為主;低資產客戶則多倚賴政府長照政策或是安養公益信託。

  • 目前信託多為銷售基金,或是家族企業用於傳承經營權,未來應可推動智慧財產權管理平台的建立,整合專利權,甚至商品化,發揮更大價值。
  • 目前香港及新加坡的信託公司分為兩類: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家族設立PTC,只管理該家族之資產)及專業信託公司Professional Trustee(香港資本額限定300港萬,台灣為20台億),相較之下,台灣之門檻甚高。
  • 目前台灣推動安養信託的困境為民法特留分規定及監護制度問題(沒有意定監護),委託人過世後,會衍生繼承問題。
  • 現行信託業法第三條容許保險業申請辦理特定信託業務,但目前無保險業提出申請。未來應給保險業更多空間,因其本身有許多資產管理人才,且保險業務員第一線接觸民眾,是否可間接推廣安養信託給保戶或成為安養信託訪視人員(現行長照法規下訪視人員有資格限制)。因客製化安養信託需要許多專業人士的參與,民眾應有使用者付費觀念。

陳誠亮 -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台大化工教授

  • 身障者父母最擔心的是在老年無法繼續照顧子女(尤其是生活照顧),若讓子女在特定機構生活,機構照護品質及子女是否可確實拿到財產(許多人會覬覦身障者的財產),且其過世後,金錢使用金額及使用方向若有變動,是否仍可確保受益人得到應有保障都是重要課題,故從身障者父母立場,安養信託應強化信託監察人之角色及功能,由具公信力公益團體作為監察人,替代父母角色,確保未來受益人金錢及生活需求受到滿足,使委託人更有信心。(同時減輕受託業者成本負擔,因生活照護並非其專業)
  • 97%的成年監護人為家人,但許多親屬會剝奪受益人財產,故契約應明定信託監察人及監護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 日本有33%監護人為律師(一名律師只可擔任3人之監護人),政府也應制定政策,區域性的培養具公信力社福團體擔任監護人,且監護人應可獲取報酬。

  張齊家 - 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師、信託公會查核輔導委員會副主任

  • 實務面上,現今保險業為何不做保險金信託原因有三:
    1. 需設立新部門,專職做相關業務,增加人力成本
    2. 保險業多期望保險到期時,金流可回流而不是給付出去
    3. 目前保單可以依照保戶需要分期給付
  • 相較台灣是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日本為獨立之信託銀行從事相關業務。有專職之信託公司其服務品質、異業結合模式會較銀行兼營好,例如可以設立現金運送部門,親手將金錢送達受益人手上,並同時了解其生活狀況
  • 目前台灣信託業人才不足,第一線人員普遍缺乏信託知識,也是安養信託難以推動的原因。
  • 信託監察人和受託人之間的角色?
    →以國泰世華為例,委託人過世之個案,必會宣導安排信託監察人(由社福團體擔任),但地方性社福團體需要支援,且其業務範圍廣,業務量多,甚至有社福人員同時擔任六十個案件的信託監察人,負擔過重,是否可以真的完成信託監察人義務有待思考。
  • 未來希望可以從財富管理變成財產管理(擴大範疇)。許多客戶有產權保障需求,實務上已可做到,但若想要出租不動產等,則非銀行專業,需異業結合。

一、對於自理生活弱勢者

  1. 透過金融及法律資源,設計制度,以符合委託人或家屬完整照顧弱勢者的期待。
  2. 鼓勵金融機構推動真正的信託業務,期使能對社會產生正向的能量。
  3. 希望金融機構能從現在的「財富管理」轉化或升級為「財產管理」。

二、期待金融機構能夠投入更多的人力、財力,研發符合現代需求的安養信託,必要時可申請專利;建立基礎後,甚至不排除成立專營信託業來全面推動。

三、陳理事長提到身障父母非常關切”溫飽”以外的照顧。信託現況確是以金錢為中心,但是一些非金錢、非支付但與信託本旨密切相關的安排或服務,如能適當發展並完善,才是讓委託人最放心的事情,可透過下列方式努力:

  1. 受託人角色的擴大
  2. 信託監察人的指定
  3. 監護人角色的強化
  4. 配合前三項,與異業的結合
  5. 將金融機構的臨櫃關懷,探索安養信託服務的需求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能做橫向或垂直聯繫,以結合「長照」、「信託」、「社福」及「監護」的人力,並培養具公信力的社福團體,利於擔任「信託監察人」的角色,共同努力發揮不同政策的最大綜效。

  譬如金管會過去十幾年來推動信託業務;衛福部推動長照業務,兩者其實有很多事工可以結合。如前述提到長照2.0內沒有包含信託,殊為可惜。應如何發揮功效,應先建立基礎功能,基礎功能首先要培養一些人才,培養人才的階段內自然會產生調和政策的綜效。

 

 

 

議程表

主持人:陳董事長冲

與談人:蔡慶年、張齊家、陳誠亮、王志誠

時 間:107年3月22日10點

 

1.背景說明

銀行透過財富管理部人員行銷特定的共同基金商品,由委託人支付金錢指定購買該共同基金,記帳予信託部指定用途金錢信託。政府金融業因應人口高齡化推動高齡者安養信託業務,惟其信託主要內容僅在就金錢信託依指定繳交費用(例如房租或安養院費用等)而已,因信託業被定位為金融業,致欠缺其他非金融的相關服務(例如提供居家高齡者照護之送餐或訪視或醫療掛號等),如何讓信託業增加非金融的相關服務,走出財富管理,滿足安養信託本旨。

 

2.討論題綱

銀行如何擺脫目前信託業務以行銷共同基金為主的形象,並因應當前老年社會趨勢,可從擴大安養信託業務內容項目著手,並推廣金錢信託以外之其他財產權信託。

(1) 目前市場上之安養信託仍以金錢信託管理,主要對高齡者或身障者僅提供金錢給付服務,而無法透過其信託全部財產,滿足所期待的安養服務需求,如何架構高齡者或身障者之安養信託內容

(2) 實務無法推廣發展其他財產權信託(除員工信託、不動產信託之買賣價金、開發及預售屋買賣價金信託)或附屬業務項目的原因及其障礙為何,與兼營信託或信託業法有關嗎 ?

(3) 如何透過信託的附屬業務概括條款或異業結合或與人壽保險合作加強安養信託內涵

(4) 開放保險業兼營信託業發展安養信託,或銀行轉投資設立專業信託業強化其他財產權信託業務的可行性

(5) 現階段銀行或金控公司透過集團的整合作法建議、或財管人員或保險業務員轉型為安養信託訪視人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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