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公益責信協會共同主辦
主持人:陳 冲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與談人:余孟勳(公益責信協會理事長)
林江亮(中原大學會計系教授)
陳文良(天主教新竹教區執行長)
葉銀華(交大金融所教授)
地 點:新世代金融基金會
主持人致詞:
財團法人法草案於前些日子通過,希望藉由此次研討會更深入了解Governance對財團法人的應用以及評鑑財團法人的責信該如何設立方法及標準。
葉銀華(交大金融所教授):
美國Independence Sector在2007針對非營利組織制定自律原則(The Principles for Good Governance and Ethical Practice),主要分成四個大項:
- 法規遵循及公開揭露:法規遵循部分最重要的是利益迴避,而公開揭露部分則倚賴分級管理
- 有效治理機制:其中較重要的幾點包含董事會成員多元化、董事會成員間不得有親屬關係且不能受雇同一集團、董事會成員原則上為無給職,若有給薪則需有評估機制並公開揭露、董事會效能之衡量(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
- 強化財務監督:其中較重要的幾點包含資金運用須符合捐款者之目的及組織宗旨、資金運用須顧及安全性及收益性、財報揭露。財報揭露建議可依組織財產分級管理,達一定標準者之財務報表須由會計師簽證(但會計師之審計原則及責任須有明確規範)
- 對捐贈人負責(Responsible Fundraising):須保護捐款者之個資隱私、款項運用需合乎捐款目的及稅法目的
非營利組織的利害關係人主要分為兩者:捐款者及組織設立宗旨要造福的群體,故非營利組織之運作需對此兩者負責。目前部分類型財團法人有評鑑制度,如醫療團體有醫療法、學校單位有學校評鑑制度,欲訂定完善評鑑制度須先有principle→guideline→評鑑。
除了上述,此自律守則中還有提到吹哨者保護機制,組織需保護舉發不法情事的內部人員
關於財團法人法草案須補強處:
- 董事會成員多性及專業性
- 投資方面之限制
余孟勳(公益責信協會理事長):
近幾年財團法人的公共性日漸增加,財團法人規模擴大,其轉型需要指引,但整體制度設計缺乏誘因(免稅資格單調、公開勸募權與運作脫鉤),且公益性難以完全排除私益性,公益性下限及私益性上限的制定日益重要。
比較各國非營利組織治理原則及Independence Practice的自律守則,可發現我國目前待補強的地方有:
- 法令遵循及資訊揭露:缺乏強制手段、資訊揭露缺乏法源、法律未要求訂定利益迴避及檢討制度
- 有效治理:董事會應更主動積極、增加對董事會的教育訓練使其了解法律義務、缺乏功能性委員會及評估程序
- 財務監督:監察人非強制、缺乏一致性會計原則及財報應揭露事項、缺乏合理後勤行政費用
- 負責任之勸募:缺乏募款人員教育訓練、缺乏捐款者的隱私保障等
在做非營利組織的評鑑之前,一定要先讓資訊透明。
(陳冲院長提出建議:捐款者的隱私保護是否應有例外規定,例如涉及公益性質之勸募,可否強制揭露?)
林江亮(中原大學會計系教授):
除非非營利組織對外募款或是要求免稅,否則美國法律並未有其他限制。
基於法源,財團一詞來自日本民法,但民法對財團之規範並不週全,個人建議未來民法應廢除財團之設計,直接回歸法人即可,以避免目前財團之萬年董事現象。換言之,現今財團法人治理最大問題主要為董事會經改選後仍為相同的一批人擔任,若改選方式不改變則無法根本改善治理問題。
另外,民法中有許多關於法人之觀念並未定義清楚,例如公益社團法人(實務上沒有公益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是否等於公益組織等,未來也應加以說明清楚。
以下個人將從法律、會計及租稅三部分,對於未來財團法人之治理方式提出建議:
一、法律:
- 董事會的改選方式(重點在於是否有適合的人擔任董事)
- 董事會的改選比率及任期
- 增加獨立董事或專業董事之比例
- 董事會應具備性別等多元性
- 是否應直接限制董監事為無給職值得探討(此部分應回歸稅法),現今草案中董事若為「專任」者可給薪,而專任之定義為何?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應納入法案中,應將其改制為行政法人,回歸行政法人法規範即可。
- 主管及登記機關應單一化
- 宜設立統一主管機關或委員會,而非依目的事業分屬各部會主管
二、會計:
- 資訊揭露的核心問題為揭露的「內容」,故應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會計準則加以明確規範。
- 目前對於非營利組織會計及財務之規範,各部會皆自行訂定且差異頗大,亦夾雜政府會計之關念及作法,形成多頭馬車。未來應訂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法」,明定應揭露之鷹訂立之各項會計制度。
- 財團法人法草案中許多會計名詞定義不明,例如捐助財產、基金總額及基金財產,加上常用之淨值、淨資產等名詞,未來應加以統一並詳細說明。
三、租稅:
- 免稅標準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之作法,明顯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相違背,國稅局不應只為課稅而違背所得稅法之規定。
- 機關團體的定義應明確,現行草案中「公益、慈善、教育、文化」等相關名詞沒有定義。
- 所得稅法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概念,稅務人員不應將所得稅與營業稅混為一談。
- 將私校之學雜費收入及醫療財團法人之醫務收入,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並加以課稅之作法,根本上違背政府給予非營利組織免稅之美意。上述收入本就是此二類組織之創設目的,然而就算符合免稅標準卻仍對其課稅,反倒是股利及利息等非與創設目的無直接相關之收入,若符合免稅標準時加以免稅,真是莫名其妙!
陳文良(天主教新竹教區執行長):
2015年中國提出慈善法,此法意義重大,因此法為中國第一個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動提出的法案,同時從2005年起就開始徵詢各界意見的「開門立法」,雖然,2015年開始,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採行了管制與管理的作為,「慈善法」對於中國內部在法律規範的完整性和討論過程形成的慈善公益行業,是有其歷史意義的。
在此其間,相對中國在這部法律上相對進步的作為,台灣在此階段僅有「公益勸募條例」是涉及公益相關的法律在立法院通過,其中,在第12條中規定公部門禁止主動募款,但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造成日後重大災難時,政府主動發起募款成了慣例,卻也往往造成許多爭議。且條例中只規範了勸募活動與勸募所得運用,無法讓資金來源及運用更加透明,因而,未來在「財團法人法」以及「社會團體法」通過後,公益勸募條例的存廢,也是要進一步討論的。整體而言,自解嚴以來,台灣在公益相關的政策不明確,法律分級管理與觀念沒有能夠形成一個公民社會應該有的文化,我們自認為是已經歷經兩次政黨輪替的民主國家,但是,非營利組織分擔政府社會治理的角色,財團法人的公共性仍應該努力改革,讓公益組織能夠在法律上與社會文化上得到應有的珍惜和重視。
針對資訊透明,特別是宗教團體常常被拿出來討論,我舉天主教教宗Pope Francis方濟各為例,他上任後即將梵蒂岡教廷查帳交給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最近並發給全世界主教一本關於透明度遵循的手冊。足見,正視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趨勢。
在肯定非營利組織分擔部分國家治理功能的前提下,下列幾點應可增加非營利組織治理的完善性:
一、短期而言應推動立法,中長期可檢討法律體系問題
二、立法的內容須包含
- 政府主政協調單位(如英國的Charity Commission)
- 名詞基本定義(會影響後面監理)
- 董事會的選舉方式及組成
- 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性百分比及多元性,及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
- 用財團總額或捐助收入總額作為分類依據,並依其是否免稅及是否公開勸募分級管理
- 保護捐款者的個資隱私,但需注意是否有需要強制揭露的情事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併入行政法人
- 相關配套措施
三、應訂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法
四、免稅標準應明確,並分級管理
五、需強力結合民間力量推動非營利組織治理
議程表
一、背景
營利事業的公司推行公司治理守則己有相當多年時間,非營利團體在台灣雖有十萬以上已登記的財團法人,雖政府已提出財團法人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其內容仍重在監督管理,是否確實提升財團法人治理,有待商榷。因各非營利團體分屬不同目的主管機關,對於如何健全維持非營利團體的組織運作及永續發展,以獲得社會大眾捐款人的信任,來達成其設立目的,亟需建立類似公司治理的財團法人內部的治理守則,倡議財務透明化並研提責信(accountability) 指數,建置評鑑制度,改善公眾對於非營利組織運作不透明或缺乏效率的印象,並避免成為洗錢利用管道。
二、討論提綱
美國Independence Sector在2015年認為非營利治理需調適科技及社會的變化,修改了2007年制訂的自律原則(The Principles for Good Governance and Ethical Practice),應可供做為台灣NPO治理發展的參考。本次研討會旨在提出未來訂定本國非營利組織的治理基本原則,並審視財團法人草案能否達成促進、提升治理效果之目的。
(一) 非營利法人之內部治理守則
1. 治理守則名稱及基本內容
(1) 董事會運作 (包括組織、選舉、董事薪給等)
(2) 利益迴避
(3) 管理資訊公開
2. 主管機關 /主政單位
(二) 財務透明度
- 資金運用是否設限
- 捐助或捐贈現金可否動用
- 透明度指數 - 那些項目應公開揭露
- 是否差異化揭露 - 差異化的標準
(三) 評鑑制度
- 責信指數
- 評鑑單位及評鑑報告
(四) 財團法人法草案
- 是否有促進、提升治理效果
- 有無須補強之處
(本子題不討論宗教團體是否納入或轉型正義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