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重點
薛明玲: (前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 過去在與非營利組織接觸的經驗中,發現:
(1) 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組織,其人員普遍缺乏會計背景,組織亦無完整會計制度,大部分之中小型公益組織並沒有能力編製完整之財務報表。
(2)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亦多不了解會計,若非營利組織有問題時,多以個案委託會計師查帳,但部分會計師對於非營利組織之規範及運作,有時並非全盤瞭解,而造成非營利組織之困擾。
- 現行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有不同,有法規疑義多由法務部解釋;社團法人則由內政部主管。因此,若要訂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建議可由專業第三方(如: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立會計準則,再由主管機關公布參照。訂立會計準則時,建議以實用性為主,並有附表可供非營利組織參考及填寫。(教育部甫於108年3月公布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內容可作為制定參考。)
- 非營利組織之管理重點之一是「透明度」,要加強透明度可從三方面著手:
(1)主管機關制定規範,一定規模之非營利組織需對外揭露其財務及營運情形。
(2)透過社會力量,鼓勵資訊透明的非營利組織。
(3)可與第三方合作,舉辦NPO標竿選拔。
- 非營利組織宜依規模大小分級管理。如:一定規模以上者,其財務報表及相關申報文件(例如業務計畫及執行情形)需公開揭露,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 針對非營利組織會計法草案,有幾點建議:
(1)第22條,「重要財務比率分析」多為營利企業所適用,非營利組織是否也需要?
(2)第23條,係會計原則之理論,或可刪除。
(3)第19條,係將收入分為營業收入(支出)與非營業收入(支出),因非營利組織收入來源多元(例如會費、捐款補助、利息收入…)建議可簡化為單站式,以收入及支出表示即可。
(4)法律責任部分條文,建議改為「監督」、「罰則」等用詞。
李祖德:(台北醫學大學董事)
- 採一次約束有困難,建議分階段處理。
- 欲推動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需有完善的「論述」以說服非營利組織配合。有兩點建議:
(1)設計表格讓非營利組織填寫,自我評估過去的營運是否符合設立目標?未來改進方向為何、進一步的財務計畫為何?透過自我評估後,呈現於社會,供社會大眾檢視
(2)讓社會了解非營利組織被濫用的現況造成社會之不公平性,喚醒大眾對此議題之重視,了解非營利組織須負起對社會透明化之責任。 有了完善的客觀論述,有助於社會活動之推動。造成社會共識,增加非營利組織公開資訊之壓力,具體作法建議可採「揚善」方向推動,由第三方機構或網站,鼓勵各組織公布財務報表,對於編制完善之組織予以表揚,進而促進其他組織跟進。反之,不跟進者,無形中將成為「對照組」。亦或是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從CSR角度,鼓勵非營利組織公布。
- 因大部分非營利組織對於會計制度並不了解,要求其出具完整報表應有困難,可採分級管理,規模小者可以「表格填空」取代報表。
- 有壓力,組織才會遵循,故一定要有第三方壓力,一定要有監督方,可建立重要指標,並揚善公告。
于紀隆:(KPMG主席)
- 過去實務上,遇到兩問題:
(1)因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造成即使財團法人法公布,各單位揭露之資訊也有所差異
(2)非營利組織之報表多以「稅」的角度編列,以現金基礎為主,報表不具比較性
- 針對非營利組織會計法之立法,有兩點建議:
(1)現今,法人分為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社團法人又分為營利組織及非營利組織。 營利組織之財務準則有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作為規範,橫向部分則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又分針對公開發行的TIFRS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的EAS(企業會計準則)。 故,非營利組織會計法主要應針對非營利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兩者,而社團法人有內政部統一主管,財團法人卻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建議此部分可依循營利組織之立法,以財團法人法為基礎,訂立財團法人會計法,以及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會計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原則)。
(2)「財」和「稅」需分開,以避免上述非營利組織多以「稅」為基礎編制報表。
- 非營利組織,非財務資訊的揭露,也應有配套。許多非營利組織擔心公布後,社會認為其資源多變不再捐款,其實不正確,因捐款者在乎的是「捐款是否使社會公益性效果發揮到最大」,應可參考SROI(社會投資報酬率),針對捐款做出社會效益論述。
- 非營利組織之財務比率規範應和營利組織不同,如中國之法律規定,支出需佔收入比重多少比例。
林寶珠:(KPMG顧問、內部稽核協會常務理事兼準則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李祖德董事所提的「論述」問題,若遇發動論述,則「一致性」很重要,現今各主管機關規範不一,甚至四大表之名稱也不同,故需先有一致性,才能推動非營利組織公開資訊。
- 相較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之經費運用「能不能達到捐助目的」更重要,應促其向大眾說明做了哪些事情,並喚醒社會大眾重視自身「知」的權利。
李逢暉:(KPMG海外業務發展中心主持會計師)
現今非營利組織在會計上多沿用EAS(企業會計準則),但EAS是針對營利組織,幫助報表使用者透過了解企業財務,從而預測其未來營運績效,社會應可思考,非營利組織之財務報表是否也有相同的需求?若非營利組織擁有外幣資產,是否需像營利組織一樣評價?釐清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本質和營利組織之不同,站在非營利組織立場思考,將有助建立更完善的資訊揭露制度。
沈臨龍:(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
有些問題不是會計準則可以處理,有兩核心問題需思考:
- 有哪些資訊是必要、基本、一定要揭露的?
- 同部會、不同部會間,如何比較?
- 推動非營利組織之資訊揭露,「論述」需更能打動人心
- 本次討論咸認應採分級規範,至於如何分級需再討論,未來推動統一的會計作業規範及資訊揭露問題探討出兩種選擇:(1)制定新法,例如本基金會委託研究提出之非營利組織會計法草案,(2)以既有法律(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作為基礎,尋求統一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建議先由專業第三方訂立一套適用於所有財團法人的會計準則(或參考目前社團法人之會計準則資料),分由各主管機關或由法務部統一發布適用,但應保留若干特殊調整,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補充之。
- 可找第三方或其他組織策略聯盟,共同推動,增加社會對此議題之重視
補充資料:附註揭露事項
1.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5條:
社福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三)董事長為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2.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9 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成立宗旨、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會計估計與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與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與或有負債。
九、獎勵或捐贈之對象、金額與當年獎勵或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公告之一定金額,及報經許可之文號。未遵循捐贈人對捐贈資產所為之限定,及可能產生之影響。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報廢、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擔保或變更用途。
十二、投資相關資訊。
十三、淨資產之重大事項。
十四、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支付前述項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董事長若屬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與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重要組織之調整與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衛生法人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8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教育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4.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2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於購買股票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情形。
五、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與公司債及報經本部核准之文號。
六、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及經本部許可之文號。
七、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