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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紀實

2020/08/11 「迎接安養信託新主張」研討會

  • 時間:2020年8月11日(星期二) 上午10時~12時
  • 主持人:陳冲(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 與談人:楊岳平(臺大法學院教授)、曾國烈(前玉山銀行董事長、前銀行局局長)、呂蕙容(信託公會秘書長)
  • 地點:台北美福飯店 至福廳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55號
  • 主辦單位:新世代金融基金會

會議重點

 楊岳平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1. 安養服務的理想境界應該是種「全能管家」的概念,這位管家可以管理財產、運用財產、找尋醫生等。但由於安養服務會涉及客戶將財產移轉予管家代為管理,這時就會涉及到目前台灣信託法對信託的定義,安養服務業者也就會因此構成台灣信託業法下的信託業,需要取得許可並受到諸多金融監管。
  2. 台灣目前的信託市場中並沒有專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整體市場仍是以銀行兼營信託業為主。這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台灣信託業法對信託公司設下太高的設立障礙,包括最低實收資本額需20億、賠償準備金至少5千萬、同一關係人持股不可超過25%、股權結構至少40%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基金管理機構持有等。相較之下,美國南達科他州實收資本額只需20萬美元,紐約州也只要200萬美元,這樣較低的設立門檻就可以發展出各種信託業務,甚至例如寵物信託。
  3. 相對於信託公司,銀行兼營信託業不需額外提供資本,只需提撥5000萬營運資金,甚至可充當賠償準備金,造成台灣信託市場以銀行為主。但讓銀行主導信託業務的結果,就是銀行不見得有動力去開發各類信託業務,從而壓縮台灣信託市場可以提供的服務類型。
  4. 此外銀行縱使有心拓展安養服務,也可能面臨銀行法或信託法下兼營安養服務或轉投資安養機構的限制,例如銀行兼營信託業如果還要提供安養服務,需要一信託業法取得主管機關另外核准此附屬業務;銀行轉投資安養機構也受到持股至多5%且不可參與經營的限制。
  5. 要創造有利安養信託發展的法制環境,台灣需要重塑對於「信託業」的監理架構,例如放寬上述四點成立信託公司的條件,以促成小型信託公司的設立以和既有銀行信託形成業務互補效果。或至少要放寬其他有意經營安養信託的金融機構兼營或投資信託業,例如保險業或信用合作社。
  6. 長遠來說,台灣法制也需要思考信託到底是什麼?台灣目前對信託的定義是以是否涉及財產權移轉為準,但不牽涉財產權移轉的財產保管仍然可能有監管的必要,例如安養服務的客戶雖然沒有將財產移轉給管家、但把密碼、存摺、印章全部交給管家,也會有類似的客戶財產保護的問題,如果沒有相應的信託業監管,客戶也不會放心使用這類安養服務,整體市場也還是做不起來。英美法下關於信託的定義並不只以是否涉及財產權移轉來判斷,而是強調一種信任為基礎的關係,是台灣長遠發展信託與信託業法制需要思考的議題。

 

 曾國烈 (前玉山銀行董事長、前銀行局局長)

  1. 台灣目前對於信託的定義牽涉財產移轉,主要是為了達到破產隔離效果,在稅法上也可以構成形式移轉要件。
  2. 一般而言,安養服務需求包括「安心好居、日常照顧、身心醫健和財產安全」四個面向的安排。目前我國最後一項財產安全的安排,係由銀行以安養信託服務方式,提供財產信託、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銀行受託依約支付及管理金錢,也提供財富傳承和遺產處理的服務。
  3. 目前安養信託的痛點主要包含三項:無法提供一站式安養服務、安養信託與身心障礙者家庭需求落差大、專業信託監察人不足。
  4. 一站式安養信託的構想主要有三:單一機構直接向安養信託人負責,讓消費者感到便利、親切;完整安養信託服務;發展安養生態圈。
  5. 擴大安養服務的部分,或許可讓各類金融合規者,准依信託業法成立兼營或專營的信託業,或讓提供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依信託業法持成立兼營/專營的長照信託業。在服務內容部分,衛福部應整合信託服務與照護方案,提供一站式服務,且信託業提供的任何形式服務都須以信託方式獨立管理,以符合破產隔離的獨立性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台灣或許可以發展「長照時間銀行」,每個人服務他人的時間可以累積,之後需要被服務時可以換取服務,形成先服務後被服務的社會。
  6. 監察人部分,應讓多元專業機構擔任信託監察人。在法律修正方面,建議修正「民法」第1101條,明定監護人經法院許可,得代理受監護人將財產交付信託及變更或終止信託契約等行為;建議在「家事事件法」中導入「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增加專家監護人角色;建議在「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增訂有事實足以認定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可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或命監護人代理設立信託管理之,以協助其強化財產安全,並獲妥適安養生活保障。
  7. 期盼可從
    安養信託一站服務
    →安心終老「五全」照顧:全人、全程、全家、全隊、全社區
    →安居樂業永續互助

 

 呂蕙容 (信託公會秘書長)

  1. 信託業面臨的問題?
    因銀行偏重理財業務,對於人才缺乏培養,且信託部門的人一直輪調,信託部門作業部門化,導致沒有真正了解信託業務的人才。
  2. 為何需要改變?
    可從社會以及金融業兩面向探討:目前社會上高齡化、少子化,預計到2026年每五個人中有一個人大於65歲,對於人身照護、退休安排的需求增加進而增加安養信託的需求。就金融面而言,利率降低利差越來越小,年初開始基金要以AUM計算,儲蓄險也被限制販售,手續費收入降低的狀況下,銀行應改善經營策略走向整合性服務,藉由信託搭載各種理財工具,異業結盟。
  3. 如何改變?
    信託要改變,需要增強人才培育宣導,減少或免除強制輪調的機制,並在分支機構設置信託專員。另外也可設立認證制度,如「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並持續評鑑相關機構給予鼓勵。目前全台保險業務員有37萬人,其對於保戶的健康狀況及家庭狀況都很了解,也許可培養為信託人才,補足目前人力的問題,而保險業的轉投資事業較為完善,也是保險業可以開放兼營信託業的原因。
  4. 安養信託完整服務應包含財產管理及給付功能、居住功能(管理、出售、出租)、人身照護功能,未來經營型態,可以分為套裝型以及特殊需求型,前者主要針對一般民眾,且可由銀行兼營,至於後者因多需客製化,建議可由金控與安養機構合資設立子公司專營,對高端客戶或家族提供服務。
  5. 截至今年六月底,全台灣安養信託案件約26000人,信託總額約297億元,仍有很大進步空間,日後建議可設立信託監察人資料庫,弱勢對象可由政府指派監察人。

 

此次研討會透過與談人的集思並深度討論,提供頗具參考價值的看法,會後經該基金會陳冲董事長綜整下列五點建議:

  1. 對超高齡社會最終階段的安享晚年,提供財產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環境、日常照護及身心醫健,確有必要。符合現代需求的安養信託,如要由信託業來满足一站式服務,依目前的法令或經營效益,確實不易達成,但需修法。
  2. 設立專營信託公司方面,在有保險公司及醫院的金控公司集團設立信託公司,透過金控集團各子公司合作,可能是最有利的選項。如維持金融業兼營信託方式,在信託業法增列壽險業或信合社,得兼營信託業務,也可當作選項。壽險業得透過人壽保險商品或保險業務人員,提供安養內容(例如訪視、送餐之日常或醫療照護等),或讓信用合作社得依「合作社法」兼具公用合作社角色,辦理社員安養信託,應該都是可以考慮的。修法建議有 (1)信託業法(第3條增列兼營); (2)保險法(經營項目); (3)信用合作社法(增列信用合作社兼辦公用合作社條文)或合作社法等。
  3. 信託的概念因受限於財產管理,現況也是以金錢為中心,但是一些非金錢、非支付,而與信託本旨密切相關的安排或服務,如能適當發展並完善,才是讓委託人最放心的事情,應該可以參考國外信託概念的發展,擴大信託本旨的範圍,讓信託業可以提供與信託本旨有關的安養服務,至少可以異業合作由信託業為安養信託人安排並代理簽約。另外,「一站式服務」和曾董事長所提的「安養生態圈」,兩者可以在某個程度上結合,目的是讓一個年紀比較大的長者,在需要安養需求時不用再煩惱很多,可以透過信託,一次解決他的所有需求。
  4. 政府推動長照業務,並沒有包含信託照護,殊為可惜,衛福部與金管會應該可以合作,發揮安養信託的政策綜效。金管會可以思考開放信託業法第17條的附屬業務,不限於金融相關,而得提供符合信託本旨的非金融服務,形塑所謂「整合性服務」,使整體信託能提供財產與非財產的相關服務,應該對於高齡者幫助甚大。
  5. 銀行因歷史因素,將賣證券基金列為信託業務的占比太多,欠缺推動正規信託的誘因,以兼營信託方式的安養信託,因人力配置、資本使用及收益等考量,不容易有太大的改變。可以成立專營的信託公司來全面推動,但需要法規配套,才能提供非財產管理外的安養內容。

據統計截至109年6月底,累計辦理安養信託契約人數2.6萬人,累計信託財產本金新台幣297億元,平均每人交付信託金額約1百萬元,事實上成效不夠。頃據報導金管會在109年11月10日正式宣示推動信託2.0,為落實其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建議未來的評鑑指標,不妨考慮將賣證券基金的金額扣除,不計入信託績效內。

活動剪影

議程表

一、背景說明

現今65歲以上老年人口約佔全國人口14.5%(約343萬人),依國發會在2018年8月報告的推估,65歲以上老人在2030年約占總人口數23.9%,預估2040年約占30.1%,到2050年上升至36.5%。同時扶老比(15-64歲者扶養65歲以上老人)由2030年的2.7名扶養1名,2040年降為2名扶養1名,2050年下滑到1.5名扶養1名。加上少子化及家庭照顧功能式微,超高齡社會最終階段的安享晚年,所衍生供給生活日常及醫療照護不足問題,亟需建立一套滿足需求的制度。

 

安養的內容繁多,但基本上需要「安心好居、日常照護、身心醫健及財產安全」四個安排。目前銀行兼信託業的安養信託,僅提供財產安全的信託管理,依約支付及管理金錢。其他日常照護(食、衣、住、行、育樂)、身心醫健(醫療照護)二項,通常安養信託人需透過社福團體或安養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法)提供服務。最後安心好居之住處,或個別化居家安養或集中式社區安養,原則由客戶自為安排。也就是說「安養信託」,銀行僅能辦理一項「信託」的財產安全,其他三項「安養」內容,銀行無法直接提供,至多也只是異業合作,提供異業合作單位的服務內容資訊,由安養信託人自行比較挑選。

 

信託公會自104年起,積極推動安養信託,各銀行業者也陸續推出相關業務,但仍以金錢信託為主。近期雖參酌日本信託銀行主導規劃打造老年照護住宅的經驗,積極推動「以信託方式辦理安養社區投資、興建與營運及辦理都更」計劃,或部分銀行業者也推出四合一計畫,安養機構與建商合作興建安養大樓或開發新社區,提供安養者入住。金融服務,由銀行除提供興建融資、不動產及價金等信託外,並對安養住戶提供安養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指示管理付款(入住長者繳付費用之預付款信託及個人財產管理);安養服務,仍由安養機構負責日常及醫療照護。此安養信託仍是採異業合作模式,金融業辦理財產信託,安養內容由其他非金融業辦理。

 

二、討論題綱

目前各銀行推出的安養信託,皆無法提供一站式安養服務,以達到真正安養目的,所謂一站式服務,指包括全部安養內容由單一機構提供,或部分由單一機構以異業合作提供,與目前安養信託的異業合作,不同處在於,前者仍由該單一機構為安養信託人安排並代理簽約,後者是由安養信託人自行安排並簽約。本基金會為加強安養信託內容,希望推動安養信託新方案,規劃由單一機構或單位辦理安養信託,能提供「安心好居、日常照護、身心醫健及財產安全」一站式服務,除財產信託管理外,並能直接提供住、生活日常及醫療照護的安養內容,而非以異業合作方式提供。

 

(一)金融業辦理安養信託,以異業合作,或提供一站式服務,在服務效率及對安養信託人需求,其優劣點如何?充足的安養信託內容,包括那些服務 ?

(二)可能的安養信託新方案構想

  1. 增列壽險業得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辦理安養信託的可行性?

(1)如何透過人壽保險商品,提供安養內容(例如訪視、送餐之日常或醫療照護等)?

(2)以保險業人力,提供非專業限制的附隨日常安養服務,是否可行?

  2. 以服務高端客戶為對象,設立專營信託業的可行性?

(1) 在金控公司下設立專營信託業辦理,或設立非金控的專營信託業辦理?

(2) 信託業法第17條第12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範圍,是否應擴及非金融服務的安養內容?

  3.增列信用合作社得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並得依「合作社法」兼具公用合作社,辦理社員安養信託新方案的可行性?

  4.有無其他新方案建議?

(三) 信託業如何突破提供非金融服務的障礙,其項目及其範圍如何 (例如僅限簡易服務項目:訪視、餐飲、轉介等服務或交通接送服務等)?

   依短中長期或分級?有否必要承作長照服務?

(四) 為達到一站式安養信託的各種新方案的選擇,在法規配套之建議?信託概念是否應擴大為信任(賴)關係,超越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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