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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輕鬆談】虛擬銀行 只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

目前我國銀行業透過全行通路採行虛實整合策略,雖銀行實體分行家數有下降,但其下降原因或基於分行過多過近而整併或因外商改變臺灣市場的經營策略,因網路銀行或行動(數位)銀行而撤除實體分行,事實上仍屬少數。如實體分行逐漸撤除至完全没有實體分行時,即為純網銀(虛擬銀行)。
虛擬銀行可由現存實體銀行發展,或亦可以採取新設。從實務經驗來看,要由實體銀行自然轉型虛擬銀行,等待時間必然很久,但監理可依循銀行虛實整合逐步往虛擬發展之趨勢實境,配合虛擬實況逐步調整研訂虛擬銀行之監理法規,自然水到渠成。惟如政策上立即開放新設並受理申請,其申設是否直接適用現行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或需再修正或另行訂定商業銀行之虛擬銀行設置標準,倘需另訂或修訂,至少應對外公布可得評估投資虛擬銀行的重要事項,例如業務範圍(存款有無限制,匯款是否限於國內,可否辦理外匯、放款如何線上辦理,是否包括企金放款或僅限消金放款,可否設置P2P平台,財管業務應遵循之線上行銷或信託等),以判斷設立資本總額之合理性及未來可能的收益、資安作業標準及在監理上如何適用或準用銀行法之管理等,仍冀望主管機關儘速對外說明,讓外界有更多的討論。
事實上要求虛擬銀行新設,必需有股東金融機構投資50%,藉以透過金融機構與電信業者合作來建置,但此政策似有阻礙其他市場參與者進入之嫌,例如電子支付或第三方支付機構轉型最快,或銀行金融業者亦可與金融創新業者投資新設,或銀行100%轉投資虛擬子銀行,為何被排除,其中之政策考量為何。
虛擬銀行開放新設,在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各業法(如銀行法§22-1、信託業法§3-1、證交法§44-1、保險法§136-1及投信投顧法§6-1等)增訂各業金融業務之創新實驗條文,是否不必經創新實驗,主管機關似可進一步作政策說明的地方,藉以釐清金融創新條例之適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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