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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輕鬆談】強化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

--徵求委託書存廢

 

公司法規定公司組織,分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三者各司其職,權力分立,監察人僅得列席董事會。證交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要求在章程內,設置二位以上獨立董事,如有常董會至少一位要任常董。獨董也是董事,可組成審計委員會,也是薪酬委員會成員之一,提名委員會也希望有獨董加入,顯示獨董在公開發行公司地位的重要。如何使獨立董事選舉擺脫大股東之干預,以加強其獨立性,並強化公司治理作用,應可從檢討改進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方法著手。

 

獨立董事依規雖應具備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但在證交法將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時,則獨立董事將兼具監察人,並參與董事會決議。不適用證交法之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召開董事會,實務上大多邀請監察人列席,或召開董監事聯席會,以擴大監察人參與,事前監控董事會是否有不法或不當決議,事後仍得行使其監察權限,如監察人出席董事會並參與決議,顯與目前公司法採用傳統的權力分立理論不同。

 

由於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獨立董事兼具監察人身分,並參與董事會決議,喪失事後監察之權。或可考慮證交法將部分獨立董事改稱專業董事(外部董事),於董事會中以專業行使董事職權,其他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等同監察人會行使監督職權,列席但不參與董事會決議。

 

證交法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實質上已將公司法監察人制度調整為監察人會,其意義有二,一者將獨立董事視同監察人,就獨立董事(視同監察人)與非獨立董事之選舉而言,已採行併同選舉,實際上就是董事及監察人併同選舉,與公司法上董監事之分別選舉不同。依此,證交法之上市櫃公司似又恢復72年以前的公司法舊制,將董監事選舉改採併同選舉。二者將公司法上監察人採單獨執行職權,變更為合議制成為監察人會。

 

為使公司法規定與證交法一致,並減少大股東同時掌控監察人,有助於加強監察人獨立性,或可思考公司法應否恢復72年以前的舊制,董監事選舉併同選舉,並配套將監察人改為監察人會。為貫徹董監事併同選舉制度,並應禁止公司章程將董監事任期調整成不一致。

 

在選舉權的行使,為強化獨立董事產生的獨立性,在公司法上亦可考慮限制大股東的投票權(韓國商業法第524條之12已有限制大股東投票權相關作法),或設計由少數股東提名並選任監察人,或許被批評違反股東平等原則,但為達到獨董或監察人不受大股東態度左右,或同時掌握董監事,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仍有值得思考的空間。

 

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的選舉,大股東為取得較多董監事席次,以掌握公司經營權,通常會徵求委託書。為降低大股東對董監事選舉的影響,若金管會推動並完全落實股東會的股東電子投票制(應配套股東電子投票即時公開投票結果)及新公司法的董監事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配套選舉董監事不得於股東會現場提名候選人)下,是否仍有委託書制度續存必要,值得探討。

 

徵求委託書實務已儼然成為爭奪公司經營權的工具,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探源委託書產生的原因,是為避免股東會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倘若配套降低或廢除公司法股東會開會門檻,以消除股東會出席人數未過門檻問題,應可廢除委託書制度。因為股東放棄其股東權行使,而由其他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決定公司經營的董監事及業務政策,如股東會有不法或侵害股東權益之決議,屬於私權紛爭,可透過股東訴請法院來解決,以保障其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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