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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輕鬆談】分配正義之公司治理

公司設立的目的,依公司法第1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公司治理之目的,當然在追求公司利潤,維護股東投資利益。107年8月在公司法增訂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藉調和第1項公司的營利性,衡平股東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之目的,也不再侷限於追求利潤為優先,應兼顧倫理道德的社會責任。

 

企業經營行為新規範 -「法」、「倫理」、「企業社會責任」

 

為衡平股東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提出新的企業經營行為規範,揭櫫新公司法「公司治理」之架構,「法」、「倫理」、「企業社會責任」三個層次的構面,歸結二個問題,1.納入倫理為公司遵法的法源,2.以社會責任來平衡利潤追求。法與道德(倫理)區分課題、倫理與公共利益內容為何,社會責任需以公共利益為內涵而其內涵程度為何,尚待具體形成。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規定,暨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事項外,並應履行1、保障股東權益。2、強化董事會職能。3、發揮監察人功能。4、尊重利害關係人(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5、提昇資訊透明度(守則第2條)。並規定公司之社會責任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守則第54條)。與新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之遵法及重視公益之社會責任相呼應。

 

倫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

 

公司治理遵法的法源,除法令外,擴及於商業倫理之行為規範,其內容尚待實務具體事件的補充。所謂倫理,唐代孔類達以「陰陽萬物各有倫類分理者也。」就是把不同的事物、類別區分開來的原則、規範。即所有的倫類各有其應有之理,亦即各行各業因有不同的行業特色,而有不同的行規,在經濟領域有經濟或商業倫理,在金融業有金融倫理,尚有企業倫理、科技倫理、網路倫理、醫療倫理、生態倫理等等。倫理概念是哲學問題,現代倫理的意義,已不重在權威性價值(善、正義或對與錯)之決定,而是重在實現效益之目的及方法,追求責任意識。

 

倫理之概念或可定義為,經由外在強制之作用,促使對於「一定義務」出自於內在之同意,亦即倫理具有外在的強制力及內在自由意志同意的一種自治體制,可謂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倫理的一定義務,除指守法外,尚有自律及誠信,例如減少利害關係人交易、避免非常規交易、利益衝突、競爭禁止等經營健全原則並應涵蓋企業社會責任。

 

倫理與利潤

 

經濟活動無法完全抽離倫理,追求利潤是經濟上效益的要求,但也僅是商業倫理內容之一,並非惟一,企業履行經濟倫理不能藉口利潤追求。商業倫理是在衡平公司利潤與社會責任,此倫理的衡平協調(coordination),不僅是對抗市場失序,也是對抗國家失序之方法。所以說經濟、倫理及政治並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補充,最後應會糾合在一起。倫理的規範地位,在經濟上是存在於規制市場運作及防止因不符合倫理之伎倆所致之市場失序。但經濟倫理行為內容,亦如同其他生活領域,原則上是以社會情感、觀念,以及政治意志為基礎,將隨社會對企業舉止之觀感及判斷,循著時代及觀點而改變。

 

商業倫理內容的討論,最受關注的議題是對於公司利潤之制約,普偏認為它有作為確保經營效益及其成果之最低標準,並有引導正確及有意義之經濟生活。因如完全以利潤為導向,將引發風險及重大的消極損失,減損公司聲譽,無法提升其長期價值,故宜謹慎的追求利益並設定利潤界限。也就是說違反倫理之規制,將以超越法律所定之責任處理,例如使其內疚或加以惡聲譽。

 

銀行業公司治理下的金融倫理

 

所有公司行業中,以銀行業最特殊,因銀行業是一個負債經營的行業,平均的存款負債是其資本總額的20倍以上,就對公司營運資金的支持,存款高於資本甚多,此種對外關係具廣泛的公眾利益,對存款債權的保護更受重視,而主管機關對於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也高於一般行業的要求。同時銀行業與其他行業最大不同在於融資中介,擁有分配信用的權力,相對的應該有很大範圍之責任意識及道德意識,故倫理問題在銀行業上占有很特別的地位。

 

金融倫理最主要就是守法性,應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範並持續遵守,以及自我約束之自律及誠信義務,同時應建立內部人之行為準則及健全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自律包括由公會或同業組織所訂定,旨在規範同業能獲得共同利益並防止會員有不當的行為之所謂銀行自律公約。

 

以倫理觀點為基礎,討論「銀行業之權力」時,最受批評的事,是銀行業在授信中之過當利潤或懷疑政策。對於銀行業務之決定,應多加入倫理上之考慮,當然仍不能忽略風險管理在銀行業所占之中心地位。特別是有風險的業務,例如授信業務或重整之參與等。銀行業最常被詬病是銀行的授信政策,就是當舖銀行,銀行經常拒絕無法提供擔保品之企業授信。

 

最後提出銀行倫理與公司治理間常見的實務案例,提供思考

(一) 依銀行法第1條之保障存款人權益立法目的。在保障存款人權益與股東利益優先問題時,在年度分派股東股利幅度之決定,事涉究為股東利益多分派股利或為累積淨值,保障存款人而少分派予股東 ?

(二) 金融消費者(信託人及持卡人)與股東權益(未循法律訴訟與財富管理投資人和解補償投資損失及對利率偏高的卡債折讓債權和解),究是侵害股東權或保護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 ?

(三) 弱質金融業在公司尚有價值時,為維護股東利益,負責人應適時尋求出售合併,讓股東取回良好的價格,而不是留著由政府出面處理,讓股東遭受投資損失。但在金融業合併弱質金融業,常見員工反對而作罷,如該弱質金融業合併不成而對員工減薪或裁員,亦引發員工抗議,公司如何在股東權與保障勞工權間取得平衡及主管機關的態度又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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