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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四十週年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公布迄今已經40年,本年9/26聯合報副刊沈𤦍君撰述之《蕭萬長訪談錄》中,提及蕭院長對在1990年代推動之亞太營運中心功敗垂成存有抱憾,對一個參與OBU籌建的金融老兵凝視今日發展又何嘗不是此種心情。

 

民國71年政府有感於我國經濟發展必須向外謀求拓展,而藉貿易及金融活動之國際化乃為發展經濟的重要策略,因此與當年七月核定《提高我國在遠東地區經貿地位方案要點》指示有關部會分別進行籌組世界貿易中心,金融中心及自由貿易區等,以期發揮我國地理環境之優勢,發展經貿、倉儲及轉運,使台灣建立成為完全自由化之貿易區及國際金融中心,以提高在世界之經貿地位。

 

所謂境外金融中心,理論上是指設於本國境內從事國際金融活動之金融業作業場所。凡經核准於該場所營業之金融機構,須依境外金融中心所在國家之法律營業,並以境外客戶為其主要的服務對象,而在金融及租稅管理上給予特別之待遇。

 

境外國際金融中心就是在此背景下經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深入研究,決定配合當時外匯仍需管制之基本環境,仿效新加坡模式而積極推動建立的。該中心原則上是以非居住民為交易對象,但為就近獲得經濟發展所需外資,亦允許國外引入之資金可貸與國內外客戶。

 

境外國際金融中心運作之基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於民國72年12月12日經總統公布。境外一詞原取自英文《Offshore》-詞,後因立法院審核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所提之《境外金融業務條例草案》時逕將境外一詞修正為國際,但英文名稱不變,是我當時為免日後誤解,刻意保留住了英文原詞。

 

籌組境外國際金融中心當時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主辦,雙方主要參與主管有:財政部徐立德部長、金融司許遠東司長、簡弘道副司長、沈臨龍科長。中央銀行俞國華總裁、錢純副總裁、外匯局俞正局長、鄒啟騋副局長、林榮田襄理,另外周邊單位則為金融研訓中心葉國興總經理及陳泰隆、湯明憲兩位科長。

 

境外金融分行的設立,不僅對國內銀行擴大國際金融業務的廣度與深度、專業及經驗的提升,40年來有目共睹,更何況OBU對本國銀行在稅前盈餘的貢獻在2000年左右曾占比高達六成,遠超當初設立想像。更不論因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金融研訓中心從民國71年起配合開設的《國際金融研究班》及《外匯交易研習班》國內外專業訓練培育了多少外匯交易人才,現行國際有名的SWIFT都是那時引用條例允許專案引進通信資訊系統之規定才得加入的。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40年來歷經七次修正,在配合兩岸貿易金融往來及開設銀行證券保險OBU留置財富國內管理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利劍為短刃之用,因短線目標而失長遠鵠志,更以租稅優惠及查帳保密等金融特殊待遇,歷經數次修正皆不復存在,顯見當年國際金融中心之政策構思已飄然遠去,而成為配合短期施政時方便行事的法規工具,令人唏噓!

 

茲值OBU四十週年之際,國內殊少談論,107年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出版之《戰後台灣的金融改革與發展》一書亦少述及此重要金融政策之始末,緬懷過去籌建之點滴在目不無感慨,故為文撰述以留記錄,並對那雄心壯志的人物及時代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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