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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分享

「財團法人法」令人生畏

 

看到這個題目,上月四日參與醫療財團法人論壇耐心聽完我「透視財團法人法立法必要性」演講的兩百位專業聽眾,一定十分驚訝。當天我列舉多項理由主張「財團法人法」儘速立法,其中一項較白話的說法是「台灣有三一三個政黨,訂有政黨法;台灣有四四八四個合作社,也有合作社法;為何台灣有十萬以上已登記的財團法人,卻沒有財團法人法?」

 

當天參與討論的前監委黃煌雄,即席表示這是重要論點,不僅媒體多以此為標題,網路也呼應此種說法,唯一負面批評就是「你在行政院時都在睡覺嗎?」鄉民言詞確實尖銳,不過如果了解行政院曾於二○一○及一六年兩度送出法律草案,卻未獲立法院審查的一段歷史,應稍能體諒。

 

半年前行政院院會再度通過將財團法人法草案,送至立法院,欣見此發展,立即拜讀條文,發現與以往條文相同,不過增加四條,係就以往政府曾有捐款的財團法人加強控管,雖在法理上可議,但如能建立財團法人的法制基礎,小疵大瑜,勉可接受。但見論壇演講次日,立法院即通過可追溯七十年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緊接著又有近日的婦聯會及農田水利會事件,轉而覺得在現階段,財團法人法暫予擱置也無不可。因為自黨產條例的立法及後續措施觀察,加上促轉條例的肅殺、處理婦聯會、農田水利會的咄咄氣勢,如果財團法人也依循同一邏輯來個「轉型正義」,恐怕對整體社會的撕裂,影響會更為深遠。

 

轉型正義本是政治語彙,並非法律名詞。提倡轉型正義,用意應在糾正以往不合法的程序,自然更不應以不合憲不合法的手段為之,否則豈非以暴制暴。

 

草案條文有何轉型威力,會讓小民怕怕、法界擔心?基本上,本次增加的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埋有一般未見的法學思維,如配合所謂「轉型正義」的心態,則自然有令人心生畏懼之感。

 

首先是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任何民間財團法人,在法律施行前如有政府、公營事業、政府財團法人捐助/捐贈的財產,占民間財團法人財產總額或基金廿%以上,主管機關即可「加強監督」,並可依比率遴派董事。新法竟可溯及於施行前的法律行為,破壞法律狀態的穩定,本宜審慎。而且在某些情形,如果有基金規模不大的研究機構曾接受政府財團法人(例如工研院)過時的儀器,極有可能一夜之間,董事會改組,是否妥適?此外農田水利會一旦收歸國有後,水利會下各個財團法人,其法律地位也會隨而改變,成為政府財團法人,豈不怪異?

 

其次看第六十六條,針對某些早期是政府捐助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後因預算不繼或其他原因,由民間持續捐助轉為民間財團法人,有點類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的觀念。此次條文竟規定,如公部門對民間財團法人捐助在「成立時」或「曾」一度超過登記財產總額五十%,均須依比率遴派董事。此一邏輯如可接受,則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均仍可依原先公股持股比率改選董事,於理可通?又置歷年民間出資捐助者的權利於何地?

 

更妙的則是第六十九條,對前述第六十六條的民間財團法人,竟規定可於法律施行起三年內,得由主管機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法人。換言之,過去(例如)廿年政府未出資的財團法人,居然可於法律通過後一次補足拿回控制權。而且「拿回」後政府百分之百控制,當然也包括所謂「補足」的財產,號稱補足卻等於未出資,天下竟有這種如意算盤!

 

以往曾接受公部門捐助的民間財團法人,是否應該也來個「轉型正義」,可以公開辯論,如果必要甚至可單獨立法,但不應夾雜在「財團法人法」中。如果意圖利用全面執政優勢欲全面掌握一切資源,則「不為瓦全」,此一令人生畏又生厭的四條轉型條文就與財團法人法草案「共同玉碎」吧!至於財團法人無整套法律可以管理的狀況,比起違法違憲強取豪奪,只有兩害相權取其輕了!

 

(本文刊載於2018.01.2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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