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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莫困於吹哨

來源:bluebudgie (CC0)來源:bluebudgie (CC0)

 

本文題目與「哀莫大於心死」無關。哀莫指的是魯道夫.哀莫(Rudolf Elmer),一位瑞士的金融從業人員,在台灣也許籍籍無名,但因「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角色而聞名於瑞士,並為國際金融圈所矚目。

 

哀莫在經營private banking聞名的貝爾銀行(Julius Bar)服務多年,1994年受任開曼群島子公司的法遵長,在職期間與當地負責人交惡,哀莫聲稱與阻擋同僚的交易有關,甚至因內部文件失蹤被交付測謊,2002年底並遭解職。哀莫向稅務單位提供資料告發卻受限於銀行保密法無疾而終。2005年哀莫因提供(出售)銀行客戶資料予媒體,開始一連串的訴訟生涯,十餘年來被檢察官偵訊近五十次,出庭卅餘次。 哀莫其實並非瑞士「私人銀行業」唯一的吹哨者,其他兩名國際知名的「同行」,H. Falciani逃亡法國獲得法國政府庇護(HSBC案);至於更出名的B. Birkenfeld(UBS案)甚至在2012年獲得美國國稅局一億美元的專案獎金。但哀莫在德國政府願提供「證人保護」的條件下,仍堅持留在瑞士應訊。

 

吹哨者長期訟累,被爆料的銀行在國內反而無事(在國外因協助外籍客戶避稅而被鉅額罰鍰),其原因與瑞士1934年獨有的銀行客戶資料絕對保密有關,哀莫自2003年起向瑞士稅務單位舉發無功,也肇因此一法條。

 

去年底,正當哀莫仍為吹哨纏訟不已時,金管會顧主委連續三個月對金融吹哨提出看法,由十月份「吹哨者制度納入內控內稽規定」,至十一月「資產兆元以上銀行,須設吹哨者保護系統」,再到十二月「要求特定金融業,不得對吹哨者有不公平對待」,連續出招,哀莫如果得知一定恨不生在台灣。

 

姑且不討論瑞士銀行保密的特殊規定,因為在國際壓力下,瑞士政府業已先後與歐盟及OECD達成協議同意相關資料的交換,並於本年開始實施。如就吹哨者制度言,主管機關會樂見甚至鼓勵「吹哨」,一方面因為本身人力物力不足以揭發金融機構內部不法行為,另一方面也因為吹哨者的資料往往完整而精確,附帶也可及早嚇阻金融機構不良的意圖。

 

至於金融從業人員為何願意吹哨,摘發原單位的不法?誠如瑞士巴塞爾大學的Pieth教授所說,吹哨者「不見得盡屬善類,動機也不見得單純」,我們不能否認確有人正義使者化身,但實務上也常見到與同事交惡引發報復行為,或本身也涉及不法惟恐事發牽連故先行舉發,甚至在另案被告而與司法單位進行某種交換等,但不論如何,能使金融機構經營維持正軌,主管機關邀吹哨者搭檔,也是一種必要的選項。

 

在訴訟路上踽踽獨行的哀莫,多年來在司法及媒體方面未獲得公平的對待,縱使是近一年來,輿論開始表示同情,在法院程序上卻仍為偏見所困。這與瑞士對銀行保密在整體環境上有不可侵犯的地位有關,尤其是瑞士金融來自海外客戶的貢獻極大,由哀莫爆料所獲外國稅務機關的肯定,就可看出對瑞士銀行界的負面影響。

 

當然瑞士是一特例,其他國家對吹哨者一般皆有保護的規定,澳洲在1993-2013年間各省分別立法,對公部門提供吹哨者保障;至於私部門的吹哨者則於2004年公司法修正時予以納入。美國在1989年也針對公務機關訂有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針對公務員違法不當、濫用公款或職權,設計吹哨告發的機制。

 

顧主委也許是同情哀莫的處境,也可能因國內弊案的啟發,才多次針對吹哨者友善環境提出看法,其實吹哨問題不應由金管會孤軍作戰,由國外狀況可以發現,不僅金融界需要吹哨,整體企業都需要吹哨;不僅私部門需要吹哨,公部門更需要吹哨,尤其針對真正基於正義願意挺身而出,對抗的不限於單一機關(構),甚至是對抗整個體制時,一個跨部會甚至跨院的吹哨者保護機制就相當重要,好在國外立法例不少,顧主委就不要用「納入內控內稽」小謀小略的巧門,索性建議行政院做一全盤規劃,如果五院乃至總統不接受,那就是台灣版的「哀莫困於吹哨」,民眾只好「哀莫大於心死」!

 

(本文刊載於 2018.03.13.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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