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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沙盒專法再加油!

農曆新年前金管會推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也就是俗稱的監理沙盒專法。在潛在業者磨刀霍霍期待早日上路,而主管機關也希望儘早達陣的氣氛下,草案已於3月初送入行政院,但條文內容能否解決問題?能否助勢未來發展?一時恐怕沒有肯定答案。

 

幾乎同一時間,英國「經濟學人」雜誌以The age of the appacus為題,大幅報導中國大陸Fintech狀況,標題巧妙以App搭配算盤(abacus)已夠吸睛,而內容的數據包括行動支付每年人民幣38兆元、P2P餘額8,500億元等,更是令人瞠目。中國這種快速的演進,也不必羨慕或佩服,因為這與整體社會跳躍式進展有關,例如:跳過信用卡,由現金直接進入行動支付;又如跳過個人電腦,直接跳進手機世代,也就是全球化時代的「後發者優勢」(late-starter advantage),再加上龐大人口所形成規模與範疇的加持,難怪經濟學人稱大陸為a leader in fintech。

 

也是同一時間,我在政大與金融研訓院共同舉辦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監理沙盒研討會」中做專題演講,其中一段提到Fintech未來最大的助力或阻力,將是主管機關及傳統金融業者,看當時觀眾的表情,可以了解主管機關及傳統業者都不盡贊同。這也難怪,「沙盒」(sandbox)一字已經隱含尚難放手的心態,而且兩年以來,不時傳出大陸支付業者及P2P業者經營困難的消息,尤其是P2P業者家數兩年間幾近腰斬,所涉金額動輒數百億,任誰也難放心。

 

不過大陸金融發展模式本來就與台灣不同,台灣是先緊後放,只是放的步調嫌緩;大陸則是先放後收,只是收的節奏有點跌撞。此由台灣從銀行法、電子票證條例、電子支付機構條例乃至監理沙盒專法,係由法律先行;而大陸先後發布「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指導意見」(2015)、「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2016),動輒十餘部會聯名,可以看出正進入規範收網階段。不過以成敗論英雄,如果大陸互聯網金融不出大亂,甚至調控得宜,則這種不經沙盒的實境實驗,或許是現代科技急速發展衝撞傳統金融的一種發展模式。

 

監理沙盒專法,據說在5月要在立法院闖關立法,目前的條文雖說已集合眾人智慧,但如要促進我國Fintech業者的競爭力,恐怕還要注意幾項關鍵。第一,何種狀況須申請沙盒實驗?當然是打算以科技進行「需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業務,草案條文確也為類似的規定,但何謂「金融業務」?何謂「需經許可」?條文並未規定,此一有如常識的概念,反引發困擾。如能採「負面表列」方式,列入者即須申請,未列入者,即可尊重科技業者的創意。研討會中也聽到「負面表列」不易整理的說法,其實草案第25條及其說明,就已顯示主管機關監理核心理念的紅線,稍加整理就是一紙負面表,可為本土Fintech迎頭趕上添加柴火。

 

其次,新草案第3條未明列「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均須申請,而由創新實驗期間可不適用之處罰規定(包括銀行法125條、保險法第167條等)觀察,如金融業以創新科技提供原可辦理的業務,應不適用本條例。但總說明中的文字及媒體報導官員的說法,似又將金融服務業納入,究竟如何?主管機關應有政策性的宣示,以顧全法規的完整性。

 

最後,因篇幅關係,僅再提一點。輔導本土Fintech上路,應考慮塑造該業永續發展的經營環境。此由美國國會議員提案及主管機關的白皮書中都可看出這方面的努力。因此在台灣,整合現有各種不同的信用資料庫,及獲取資料的程序,都應做全盤且迥異以往思維的規劃,否則即使通過監理沙盒,Fintech業者只是掉入沙坑而已。

 

(本文刊載於 2017.03.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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