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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人 就要有治理

二年前,李奧納多主演的電影「華爾街之狼」,劇情是證券從業人員Jordan Belford人生的起起伏伏,其中一段令人瞠目的對白,描述其紙醉金迷的日子:「430,000 in one month, Jordy huh?」「They're business expenses.」「Jordy, look what you've got here. Look at this! $26,000 for one dinner?」簡單幾個數字,說的是一個月四十三萬美元交際費、一頓二點六萬美元晚餐,令人印象深刻,甚至難以想像。

 

的確,許多觀眾的反應是:怎麼可能?一頓飯花掉二點六萬(約八十萬元台幣)。實際上早在影片問世前十一年倫敦就曾發生一件引人側目的新聞,二○○二年二月倫敦各大媒體披露一則巴克萊銀行六名交易員奢華的晚宴,時間是二○○一年七月為慶祝一筆重大債券交易成功,六位「投資銀行家」在倫敦高級餐廳Petrus,連開數瓶名酒,結帳高達四萬四千英鎊(當時約六點二萬美元),出手闊綽,連餐廳都決定餐點免費,以示禮遇。

 

倫敦媒體表示,該六名員工係本身付帳,但因形象不佳,故其中五人遭公司開除。然而紐約時報則揭露,埋單時六人雖各別刷卡,但事後其中數人卻報公帳(pass off their part of the bill as client expenses)為公司發現故遭革職。以事情發生至媒體爆料,其時間超過半年推論,紐約時報的報導不無可能,對照「華爾街之狼」電影情節,共通處是反正公司負擔,花之無妨。

 

這些濫報公帳的金融界傳聞,在二○○三年十一月間接獲得證實,當時瑞士信貸銀行的總務長對媒體感嘆好日子不再有:The big-time weekend spending 5,000 on a bottle of wine are gone.(那種一瓶酒五千美元的歡樂周末一去不回),就可以看出以往奢華消費由公司埋單的行徑,不是空穴來風,也非單一事件。

 

何以致此?一七七六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就點出:很難期待股份公司的董事,能以看管本身金錢相同的警覺管理他人財富,因此疏忽與慷他人之慨(Profusion)於公司營運中在所難免。

 

亞當斯密的說法,其實指向人性,也指向所謂「代理人理論」,也就是代理人總不如本人(principal)那麼投入,所以很難期待代理人完全沒有道德風險。亞當斯密的宏論發表後兩百年,美國學者M. Jensen與W. Meckling合作,於一九七六年十月發表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一文,提出代理人理論及代理成本觀念,成為日後股票選擇權重要理論基礎。

 

Jensen二人在這篇重量級論文中,提出兩種代理成本,一是存在於股東與經理部門間的primary(主要)成本,及存在於股東與董事間的secondary(次要)成本。四十年下來,現代公司因資本與組織的擴充,在不斷大型化後,利害關係人大增,而各種不同當事人間的代理關係也更加複雜,除前述兩種外,董事與經理人間、經理人與幹部間,甚至大股東與小股東間都存在著微妙的代理關係,也屢屢成為公司爭議中的主角。

 

為使各利害關係人間能互利共贏,運作有規範可循,乃有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存在。為期互利共贏機制有永續的基礎,近十年的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不少新修正條文,包括公司法第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之一至之五條等,都是在藉條文化的規定,落實公司治理的觀念,消減道德風險以及代理成本。

 

Corporate governance觀念初次引進台灣時,對如何翻譯曾有不少討論,由公司監控、公司管制、公司管理、法人治理,乃至公司治理,於今思之,當年曾一度出現的「法人治理」其實不無道理。雖然governance在營利事業因股東/董事/經理的代理關係,處處涉及金錢利益,而有存在必要;但在某些非營利或公益性的法人,一旦組織龐大化,或是吸金規模不遜於上市公司時,其利害關係人網絡已對社會產生影響,且國家因其公益性質提供租稅優惠,這些非公司法人透明度的必要性,已與公司組織者相當。

 

當然我們不相信「華爾街之狼」的情節會在財團法人重演,但是看到上市公司負責人利用財團法人控股、慈善團體疏於建立透明機制等現象,亟需解決「代理人」的顧慮,建立社會信賴感,所以財團法人不分性質,透過「財團法人法」立法,予以透明化、公示化,絕對有其必要。相信亞當斯密再世,也會舉手同意。

 

(作者為總統府資政、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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