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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君入閣賽入甕

日前與一位資深外商銀行總經理餐敘,談到三年前的一段往事。當時公股金融人事任期屆滿,而該總經理服務外商圈逾30年,為能借重其經驗並為公股銀行注入不同元素,故以「錢也賺夠了,應該為國家做點事」遊說其在職涯最後階段為公股效力。

 

經考慮,彼也能認同此想法,也了解至立法院備詢的必要,願意接受「低薪禮聘」。記得當時馬總統及吳院長也欣然同意,不想一周後接到其電話探詢是否須依法申報財產,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後,該總經理滿懷歉意表示婉謝。他能理解為何須申報財產,也能理解申報後的查核程序,但不能理解申報後再予公告,供媒體大肆報導,供世人評頭論足的必要性。

 

事過境遷,餐敘時該總經理的結語不外是:公股銀行的朋友難為了,這樣你們如何挖角之類。飯後我想到2008年大選時,有一組候選人的政見是將請企業CEO擔任行政院院長;又想到美國小布希總統任內三位財政部長O'Neill、Snow、Paulson,均分別是來自Fortune 500公司Alcoa、CSX及Goldman Sachs的董事長兼執行長。不禁要問:如果公股銀行向企業覓才都有困難,欲請企業CEO入閣,談何容易?

 

公股事業對外挖角基本上面臨三項問題:低薪、立法院備詢及申報財產。前兩者尚可以「為國犧牲」勉強說服,但第三項則難度較高。從比較法例觀察,德國、新加坡申報但不公開(有案時再啟封調查),應是折衷可行的方案。結果於去年底五人小組開會時,我針對公股董事難覓的議題提出如前建議,當時雖無結論,次日媒體卻予披露,並批為不夠陽光。該案雖暫擱置,但對五人小組發言內容,竟見諸媒體,覺得難以想像。

 

CEO入閣比公營事業覓才更複雜,須另增加兩項考慮:其一是沒有退休金,這對願接受減薪者而言,尚不難克服;但另一則較困擾,即旋轉門問題。所謂旋轉門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該條本係因尹清楓案件由立法委員於1993年間所提案,執行以來爭議甚多,一方面因內容不清卻又加以刑罰,另一方面則因條文嚴格超越其它國家。

 

國際上如德國對常任文官轉任民間採報備制,政務官則無規定;新加坡的post employment rules並未採職務禁止,而只要求離職官員對on-going dealings提出報告;至於美國則如一般所知,係採行為禁止而非職務禁止。因此國內各學術單位的研究報告多建議修法改採行為禁止,如採職務禁止,則時間應予縮短,而刑罰規定應以行政罰取代。

 

因為「現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時,依法不過是行政罰,結果對「非現職」人員反要處以刑罰,顯然有失衡平。對鼓勵CEO出任政務官,當然是反效果。

 

銓敘部於2008年5月19日通函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謂「離職」包括調職,而高等法院2008年上易字第2494號判決亦明白指出「對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自應明確」,明白指出該條文的不明確,同時又指出「離職後三年內」為限制期間,「離職前五年內」為限制之內容,從而認定該案曾任財政部長的被告無罪,稍稍補正法律條文之缺失。但我國的部長看到O'Neill、Snow及Paulson的狀況,一定是百感交集,入閣好似入甕。

 

禮聘企業CEO出任政務官,並非信口開河。但除了薪給、退休的合理安排外,有關財產申報以及旋轉門的合理化,更是必要的配套措施,而因涉及監察院與考試院的職掌,跨院的協調恐不能免。

(本文刊載於 2013.07.03.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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