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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豈可一國兩制

 

邱太三部長卸任前說了真話,不是這句「菊姐還在跟我勾勾纏」,也不是指那句「那是處理幹話、幹人的工作」。

 

據媒體報導,爭議不斷的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邱部長表示,「公司法如今的修法,其實與防制洗錢並無關係,接下來只能從加強洗錢防制的法制補強」。部長所言,可能是指草案中第22條之1董監及大股東動態申報的條文中,「實質受益人」被刪改的情事。言下之意,公司法如此修正,無助於洗錢防制,也就是對今年亞太防洗錢組織(APG)的實地評鑑並無加分。

 

其實何止公司法!早兩週通過的「財團法人法」,立法院執政黨總召也說是為通過評鑑而進行立法,結果不僅治理的條文不足,而且適用上連宗教法人也被排除,不知是想對洗錢防制加分還是扣分?

 

公司法及財團法人法都是法人的根本大法,分別針對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而設,重要性不言可喻,根本不需要再抬出「洗錢防制評鑑過關」的大帽子,但既然端出,結果卻是虛張聲勢,不禁讓人懷疑只是佯攻,立法目的恐別有居心。

 

洗錢防制,原本人人有責,通過反洗錢評鑑,更是大家共同的承擔。但是參考國際FATF四十項建議於2016年底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原應於2017年6月28日正式施行前先完成國家風險評估報告,其他子法及配套才有依循的根據,惟嗣經一再延期,總算於本年5月完工。但目前看來這套法律的施行卻有點「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

 

由一年前公布的各項子法看出,在沒有評估國家整體風險前,政府早已逕行認定「金融業」是高風險,因此金管會就認真規劃,金融業也全力配合,每家機構法遵成本動輒上億,所辦研習會也不計其數。

 

金融業是高度監理行業,配合度高,雷厲風行的結果,今年4月間財經媒體即出現「立委成受災戶」標題,報導立法委員在銀行開戶遭遇困難;5月間更傳出銀行婉拒客戶情事,媒體所載理由竟是未在戶籍所在地分行申請,罔顧客戶工作單位有地緣關係;甚至還有信用卡申請扣款專戶不成等情,其中也許是銀行警覺度過高,但也不無可能是懶於風險評估索性婉拒。

 

但另一方面,許多未列入高風險的行業,或欠缺明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業,則出現極端的低風險意識,其中包括在國外習見的「洗錢潛力產業」,例如:畫廊、珠寶業、鑽石業、豪華車商、藝品經紀商等,對執行洗錢防制法第7至10條的程序,並未付出心力,甚至因無主管機關督導,對洗錢防制觀念渾然不覺,使洗防法形成一國兩制或多制。

 

洗錢防制法不是一國兩制唯一或零星的個案。2015年底修正,2016年3月才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一國兩制的現象。早在該草案2012年於行政院院會通過時,鑒於新科技的崛起及國際新規定的醞釀,本人即曾在院會要求施行一年後應再研修。今年5月歐盟最新規定GDPR正式啟動,國內除力求因應外,也不乏再次修法的呼籲。

 

修法固然重要,也符合我一貫的立場,但在顛覆性科技肆虐下,未來個資保護要如何拿捏,以兼顧人權、社會福祉及產業的競爭力,更是重點。目前,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業都嚴格遵守個資法條文,以進行或停止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同時也付出較高的法遵成本及競爭力的減損。然而一些網路服務業者,尤其是跨境提供服務者,其「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y)及個資之蒐集、利用完全背離個資法的規定,也沒有任何主管機關出面表示關切,消費者只能自生自滅,又是另一種一國兩制。

 

本文無意討論公司法或財團法人法的爭議,因為再好的法律,如長期都是一國兩制或多制,則法律威信必失。部長在吐真言之餘,是否也交代新部長稍事處理法律適用各吹各調的怪現象呢?

 

(本文刊載於2018.08.14.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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