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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分享

自住房屋遮風避雨 要睡不要稅

27年前主張抗繳房屋稅的陳菊,目前正主導國家人權委員會,何妨以居住人權的觀點,重燃昔日熱情,支持自住一屋免稅

 

外傳政府為平抑房價,考慮修正房屋稅條例取消自住房屋稅的免稅門檻,有學者引拉丁語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法不理瑣事),表示此免稅門檻是符合法不理瑣事原則在稅法的一種實踐,也符合簡政目的,呼籲應予慎思。

 

住屋是遮風避雨的場所,是shelter,聯合國人權公約列為基本人權,我國早年為彰顯人權,法律明定免稅(土地法第187條),在1930年即有此悲天憫人的胸懷。但1943年基於財政考慮,又訂定房屋稅條例,從此乃有兩條矛盾條文並存的諷刺現象。

 

及至27年前(82.5),民進黨在各地發起抗繳房屋稅運動,民進黨中央黨部也有自住人權及抗稅有理的宣示,當時發起者不乏名人如陳菊等,同時包括陳水扁、呂秀蓮等立法委員亦連署自住房屋免稅的條文,也多援引土地法的規定,相信都是基於對居住人權的關懷。但因當時房屋稅僅千餘元,甚至幾百元,最終不了了之,但民間行政訴訟乃至釋憲的動作,並未稍歇。

 

將近三十年前,大法官傾向保守,經83.12.2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9號解釋,認房屋稅條例內容雖並不違憲(憲法第19條),但對自住房屋課稅,土地法與房屋稅條例二者互有出入,適用時易滋誤解,應由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房屋租稅之徵收政策修正之。

 

經內政部(主管土地法)與財政部(主管房屋稅條例)協商,土地法立法早於房屋稅條例,爰於90.6.20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條「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成為普通法(土地法)的特別法,處理法律適用問題,但並未回應真正的問題,嚴肅考慮土地法自住房屋免稅的立法目的,檢討課徵自住房屋應予謙卑的徵收政策,忽略這是憲法第15條的問題。當時也未注意土地法第187條,就自用房屋「免課房屋稅」而言,也是一種特別法。

 

房屋稅的真正問題,不在於房屋稅自用房屋稅的免稅門檻,而在於房屋稅依土地法第187條,自住房屋免予徵稅,郤又另定房屋稅課徵自住房屋稅,其法律意旨衝突,也未考慮其他國家有免稅或抵減所得稅的設計。

 

自住房屋課稅問題,並未因大法官解釋及行政部門的修法而解決,核心問題仍在應否徵免,不在於免徵門檻。自住房屋是否免稅,應回應大法官解釋的原旨,從徵收政策,以學理、法理、情理討論此一議題。

 

房屋稅過去本來是很「謙卑」的,民眾也能共體時艱。但自住房屋不會產生現金流,許多退休族群終其一生只有一間房子,沒有其他現金流,郤得節衣縮食拿生活費來繳稅,但隨著地方政府誤解法律初衷,大幅提高房屋標準單價、提高房屋稅稅基後,現在房屋稅已經令人咋舌,守法納稅人只能加強撙節支出(取巧者則可用法人購買住宅節稅),對於一般家庭也會影響消費力。尤其台灣已進入老人化社會及在疫情下,應是正視自住房屋稅免稅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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