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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股東 也要有規矩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是殭屍法律? 沒啥作用,還是一場鬧劇? 根本沒有當真。

 

這倒不是信口開河,可以看看實例。信手拈來,八月中旬,同一天同一媒體,所看到的三則煞有介事的新聞。

 

新聞一,台積電將分赴美、日投資,科技界認為將使營運成本大增,人才分散;但總統稱「對台灣有很大利益」,「政府仍是台積電的重要股東」。

 

新聞二,財政部將邀公股銀行,討論如何提高數位振興券的占比,帶動數位支付,擴大效果,做好防疫又振興經濟

 

新聞三,奧運金牌得主麟洋配,廠商邀約廣告代言,因公營銀行行員身分,所生法律問題,可用收益分潤方式解套,但最終還要銓敘部同意。

 

台積電是台灣市值(Market Cap)最大的公司,又有護國神山之稱。政府透過開發基金、公股事業、退撫基金等持有台積電7%股份,也許是大股東,但對於公司策略,只能透過董事在董事會討論,不要忘了還有其他股東乃至利害關係人。市場顯學的ESG,其中的G是治理,而不是政府 !

 

至於財政部,只能說對搶占版面很有一套,對OECD「公營事業公司治理原則」,似乎未予適當的尊重。例如平時動輒召集公股銀行,就行動支付、專案放款交付任務,不知置公股董事及董事會於何地? 對公司法、證交法、其他股東如何交代? 我曾於2015/1/7,2015/10/13,及2018/2/13在報端就2015年OECD修訂之原則,先後提出呼籲,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應召集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公股股權管理單位,仿一般董事研習課程舉辦講習,談談證券交易法及OECD的規定。現在看來,這場講習,不但要辦,總統、院長也有必要參加,而且要以OECD治理原則為講習重點,免得貽笑大方,而且是國際的大方。

 

如果股權主管機關,行事皆依國際上公營事業治理原則,就不會對金牌選手麟洋配的廣告代言,有些光怪陸離的發言,也不會強要公營事業,適用公務員法規。其實銀行公營,並非自由經濟的常態,麟洋配所屬的土地銀行,早於2002年時即應民營化,同一梯次的合作金庫,不但在兩年半內,完成公司化、上市、民營化、購併、及資本市場募資,而且資本適足率也達到國際標準,也一樣培養出卓越的桌球、羽球好手(戴姿穎、林盷儒等),我不是強調任內的績效,而是可惜合庫在民營化後,經營上沒有真正民營化,人事、策略、董事依舊由政府主導(其他公股銀行、中華電信亦同),也就是無法凸顯企業化的效益,法律名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可曾真正移轉過 ?

 

也許有人認為公營銀行經營績效已經很好,何必苛責。這事無需辯論,只要看看公營銀行、公股銀行(號稱已民營化)、以及純民營銀行的ROE與ROA,再加以比較即知,而且民營銀行的績效還是扣除高額薪資與獎金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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