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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橘北枳的公益信託

橘逾淮為枳,甜美多汁的果實,為何移到淮北,風味就變質變調了?

 

中華民國以往並無信託觀念,早期銀行法中雖有信託投資公司、動產擔保交易法中雖有信託收據,惟都因基本法律中欠缺信託概念,導致信託投資公司變相吸收存款、信託收據詐騙弊端層出不窮,一般民眾更不知信託究為何物。銀行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但銀行信託部九成以上業務是「類信託」,簡言之,就是銷售基金,民眾的信託觀念反而比信託法未立法前猶差。

 

我國有信託法,始自1996年,當時有感於歐美Charitable Trust美制,見賢思齊,乃有第八章公益信託,可惜建制伊始,空有理想,欠缺實質規定。2002年起,大型公益信託陸續成立,事後檢討,常被譏為避稅管道、控股工具,以致一些真正之信託,自慚形穢,無端受害。歷經媒體分析報導,2020監察院更提出調查報告,要求修法,2021初行政院提出修正案,內容洋洋灑灑,但多係各部會已在執行的補強措施。

 

前述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公益信託,增修條文多達21條,可見求治心切,但也可看出早年立法不盡周全。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已滿一年,泥牛入海,受關切程度,遠不如國務機要費的會計法,各界雖然期待甚殷,但縱然照案三讀通過,是否就可消除弊端、強化信託績效?

 

綜觀修正案的特色,就是「財團法人化」,此由修正理由及說明,多次出現「參酌財團法人法」的文字,即可窺知。財團法人法是否成功的立法,有待公論,然單看事前利益團體的角力,其後協商勉強自宮後通過,就可知道成效有限。施行四年餘,積弊猶存,控股、避稅的流言疵議不斷。公益信託如以財團法人化為滿足,顯然只是低標,更何況公益信託本身只是契約,並非法人,欠缺法人資格,連延請工作人員從事基本分析的能力均無,如何完成公共利益的目的。說句失禮的話,公益信託本身是無腦,依法無從思考。也許有人認為可交由受託人處理,但受託人是「兼營」,信託法修正條文第71-7條,法定受託人處理的事項又限於財務有關者,再加上散見於各部會的雜七雜八業務,銀行傳統信託部拙於應付,目前許多公益信託在研究、規劃、會計、行政方面,需委外辦理(常係基金會),就是因為無法人資格,無從招聘人員所致。

 

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立意良善,都是在慈善公益方面,補強政府功能的不足,所以社會才願意提供租稅誘因,千萬不可因拿捏不當,或執行偏差,反而成為避稅管道。本次修正草案增設許多防弊條文,均係各部會以往的痛苦經驗,但卻忘了興利本旨,對如何強化公益信託公益目的,乏善可陳,甚至對肩負重任的公益監察人,依新條文(第75-1條),似乎只要沒有重大前科即可,如何期待發揮積極功能?

 

西諺有云;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凡事公開透明最好,而且因公益得以免稅,也應開放大眾監督,修正條文第72-1條,雖有資訊公開規定,但為德不卒,表面工夫,不僅對立法前已成立者既往不咎(捐、受可不公開),而且諮詢委員會(相當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亦未公開,更重要的是只要求在受託人的網站公開,主管機關竟無任何責任?較諸國外在官署公開,顯然較遜。

 

公益信託,淮南淮北,應該都是橘。

 

(本文刊載於 2022-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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