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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一頁滄桑史

先見之明,不一定是驕傲;後見之明,未必是馬後炮,最怕的是不知不覺。最近獨董圈中,談到陽明海運過半獨董辭職,除公司說明外,各方解讀不一,氣氛詭異,媒體、輿論則將箭頭指向獨董的制度,是耶非耶?

 

記得2002年初,在財政部服務,當時證管會送來證交法修正案,我對增列獨立董事的立法理由,有點意見,證管會認在舊制下,監察人「功能不彰」需要變革,話是沒錯,但制度不改只換名稱,恐怕無濟於事,故建議暫時擱置,盼針對績效不彰的原因,對症下藥。其後我離開財政部,不知研究結論,但各界已認定獨董係世界潮流,且名稱新穎,朝野立委頗有好感,乃有2006年通過證交法第14-2條,獨立董事制度正式引進。

 

早在本世紀初,證券交易所仿OECD規範中non-executive director名詞,每於個案上市條件中,要求增列外部董事,此為其後立法引進獨立董事之濫觴。2005年行政院將證交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並有意趕在會期結束前通過,在第14-2條立法前後,我曾在報端有三篇文章,一是2005/10/7的「獨立是形容詞還是動詞?」,另一則是2006/3/7的「如果張生當選獨立董事」,還有2006/7/4的「詠蟬」,對我國採用獨董制度,有些建言(不宜只習皮毛)。簡言之,如大勢所趨須採獨董制度,為避免大股東影響,宜以人合概念緩解資合的流弊,例如以股東一人一票,取代一股一票,並容許自行報名等,可惜當時主委一笑置之。有趣的是,在立法院討論時,2005/9/29有位「蔡英文委員」,曾發言反對以獨董取代監察人,不知她今日看法如何?

 

2008年底,金融海嘯餘波震盪之際,我銜命接掌金管會,當時修法大戲在爭議性的內線交易(證交法第157-1條),待海嘯殘局、兩岸金融、會計公報、AIG危機等陸續解決,我又被兩度調整職務,但仍不忘於2012年,在行政院會請金管會研議獨董提名及選舉方式,以確保獨董的獨立性。當時金管會是委外研究,至於學者有何建議,內容不詳,惟從條文迄今隻字未動,可以想見是無疾而終。

 

2014年耶誕前後,富邦金控發布獨董趙少康辭職訊息,各方推測與柯文哲行將上任市長有關,為期雙方客觀看待問題,我2015/1/7在媒體有「趙少康辭獨董」一文,主張獨董雖係大股東推薦,議事上應有專業判斷,基本上是對全體股東而非特定股東利益負責,不宜輕言辭職,縱有必要,也應對全體股東清楚交代理由。2018/5/22「獨立董事的知其所以然」專欄文章,也是類似觀點。

 

自2006立法迄今,獨董辭職時有所聞,學者、媒體多有質疑,也有不少建議,不妨乘機盤點歷來一些問題,包括:獨董提名及選舉方式、獨董任期、獨董辭職的程序、主管機關對獨董辭職的處理、乃至獨董辭職導致公司無法運作等,事關資本市場與投資大眾權益,值得重視。

 

有人問,我2006年時,為何有「詠蟬」一文譬喻獨董?獨董多係碩學之士,累積數以十載的功力,有如蟬羽化前,深藏泥土十餘年,一旦涉足江湖,好歹也要鳴放一番,「蟬噪林逾靜」,平日發揮專業,離職也應交代清楚,不是嗎?

 

(本文刊載於2022-10-1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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