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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4到7一定要遞減嗎?

前些日子,就在台新金控獲得彰化銀行特別股的標案後,國策顧問黃天麟曾在公開場合提出質疑:「為何不是彰銀併台新金,而是台新金併彰銀?」類似聲音在資本額約300億的玉山金欲併購資本額近430億的台企銀時亦曾傳出,其實這個問題可以用法律條文來回答。

 

首先,為何不是彰銀併台新金?因為彰銀是商業銀行。依照銀行法第74條,銀行可以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但是同條第3項列舉金融事業時,並未包括金控公司,顯見主管機關並不認為銀行可以投資金控公司。

 

雖然理論上主管機關可以依同一條文後段認定彰化銀行得轉投資台新金控,但彰銀投資總額依規定又受本身資本額40%的限制,金額大幅受限,因此彰銀欲併台新金在法律上幾無可能。至於台新金控投資彰銀,一者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及第37條撐腰,而且又不受本身資本額的限制,大可舉債或用其他財務槓桿募資完成併購。

 

所以,「報告黃國策顧問」,彰銀不能併台新金是法律問題,也是銀行的宿命。金融控股公司在金控法下享有比銀行較多的優勢,固然銀行也可以合作或策略聯盟的方式達到相同或類似的效果,但仍有一項天生的劣勢,就是金控可以買銀行,但銀行不能買金控,換句話說,在購併的競賽上,銀行註定居於下風。

 

那銀行可否變為金控公司?此應該是銀行界極為關心的課題。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定(例如第24條),銀行其實都有機會轉型為金控公司,但問題在於政策上似乎已不再增設金控公司。此一政策其實並不符合金控法的規定與宗旨,一則法律上仍有設立或轉換為金控公司的機制,二則金控公司其實僅係整合現有金融機構,是「有中生有」,不像當初新設銀行是「無中生有」,沒有政策上非限不可的壓力。

 

又有人說,陳總統已在2004年10月宣示在2006年底將14家金控減半,即便法律上再有正當性,也不能再發金控執照。其實新發金控執照並無礙減半政策的執行,我們應該要問,如果金控公司只剩7家,是否一定要由目前14家中去選?從14家到7家的目標是否一定要遞減?可否先增後減?在併購的競賽中,銀行如果夠優質,難道一定要做 "sitting duck",只能「坐以待併」?

 

前述問題中,只要有一項答案是否定,就不宜堅持不再發給金控公司執照,而應容許現有大型銀行有機會依法轉換為金控公司,再由所有的金控公司(可能一時會高於14家)公平競爭,在併購的競賽中一決高下,從14到7不必一定是遞減的。

 

在政策上,主管機關可以考慮依銀行法第74條第4項,認定金融控股公司為銀行得轉投資之對象,同時宣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轉換機制仍然有效,銀行可以依規定申請改制為金融控股公司。這與金控減半的政策並無扞格,相反地,可藉由大型銀行擺脫 "sitting duck" 的劣勢,而能提升現有金控公司的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外界認為金控減半是圖利財團的評論。

 

(本文原載於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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