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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葛林斯班的接班人是 Alan Blinder

一項抱怨:雜誌訪問悠遊卡公司負責人,歐晉德董事長不解悠遊卡為何不能像香港的八達通卡可以到處使用,無往不利。

 

一則經驗:搭乘計程車,發現車上標示可用悠遊卡付款,與司機攀談之餘,又發現收單費率竟然直追信用卡費率。

 

一篇報導:消基會根據調查十四種儲值卡結果,僅三家可退款,十家訂有使用期限,乃呼籲大力改革。

 

一件大事:引起社會關注的ETC案件,一般新聞焦點在於裝機費用、一車一機之問題,但未注意機上的儲值卡設有期限,逾期退費須加收手續費。

 

如果葛老的接班人是布蘭德(Alain Blinder),上述問題都不會存在。

 

從法律觀點言,儲值卡的發行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資金,有非銀行吸收存款之違法問題,但如該儲值卡是單一功能,僅供客戶日後購買發卡人之服務或商品,就像咖啡店的儲值卡,專供熟客嗣後來店餐飲,可以認為是預收貨款性質,是電子化的禮券,無法律顧慮。至如持卡人可憑卡向發卡人以外的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屬於多功能,具有類同貨幣的功能,則有妨礙國家鑄幣權之虞,而且又回到違反銀行法的問題。

 

香港於1997年修正銀行條例,承認儲值卡,但基本上僅容許發卡人提供勞務或商品,如果希望該卡變成多功能卡,則僅能由銀行或特殊目的公司(SPV)為之。換言之,發行八達通卡必須向香港金融局(HKMA)申請成為SPV,並接受嚴格金融監理,才能除搭乘交通工具外,又可在商店為小額支付。

 

在台灣,發行悠遊卡的台北票證公司,雖由捷運公司與13家公車業者等共同組成,發行可搭乘股東公司交通工具的票證,勉強不算違法,但如擬擴及其他企業商號的買賣,在未取得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前,縱在香港,亦不可行。目前部分計程車、停車場接受悠遊卡,固然方便,但已有適法疑義。順便一提,儲值卡屬預收貨款性質,與信用卡為事後收款須負擔信用風險不同,採取與信用卡相同的收單費率,顯不合理,難怪司機老大臉色頗為無奈。

 

消費者或許要問,如果悠遊卡可以用來搭車、小吃、買報紙,豈不便民,沒有必要反對。事實上沒人反對,只是多功能化後,卡片要受更嚴厲的監理。理由很簡單,在單一功能的階段,政府及消費者團體就已經在擔心資金的去向,2005年底,消保會、經濟部希望銀行能介入保證電子禮券,就是一例。更何況在多功能卡的情形,歐盟研究報告認為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新加坡立法禁止非銀行發行,香港也認係近似貨幣(close approximation to money),須受金融監理。我們可以想像,如果任何商店均可發行多功能卡,而無監理單位查核發行總額、餘額、資金運用等情事,屆時無法償付債務,豈不天下大亂。

 

回到本文題目,誰是布蘭德?此人於1994年起擔任兩年聯準會副主席,1995年國會聽證時,曾表示儲值卡行業成長將影響政府收入,並認為如由政府發行電子貨幣可防阻鑄幣損失(seigniorage losses),又能提供消費者一個無風險(riskless)的電子支付工具。如果接替葛老的人是布蘭德,美國可能會考慮由政府發行多功能儲值卡,其實想想貨幣本由政府發行,不過是由 coin-based、paper-based 變成 card-based 或 software-based,將眼光放遠,或許不會大驚小怪。

 

至於儲值卡可否附期限?逾期可否不退錢?消基會已於2005年底調查並做呼籲,其實只要想想儲值卡具貨幣功能,有收受存款的外觀,收存款的銀行從不曾對幾十年未出現的存戶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付款,目前各儲值卡的發行人實不必因小失大,在儲值卡的成長初期,即摧毀社會對儲值卡的信任。

 

(本文原載於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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