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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是形容詞還是動詞—吉娃娃或杜賓犬?

2005年9月上旬,行政院將證券交易法修正案送達立法院,期待能於本會期通過,其中列修正要點之首者,為獨立董事等相關制度。相對早期主管機關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證交所要求申請上市公司應設獨立董監,此次嘗試賦予獨立董事法律的基礎,係進步之做法。筆者以往曾主張強化我國公司法上監察人的職權,以取代獨立董事,但鑒於國內外機構投資人多以獨立董事為選股或評量公司治理的標準之一,並考慮大眾持股 (public ownership) 的成長,亦樂見草案中授權主管機關採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的規定。

 

曾任美國證管會主委的李維特 (Arthur Levitt) 曾說,董事會中要的不是玩物犬 (lapdog) 而是監視犬 (watchdog),而股神巴菲特 (W. Buffett) 也曾指責許多公司挑選董事,只選吉娃娃,排斥杜賓狗。9月29日,立法院初審證交法修正草案時,獨立董事的實益,遭到立委責問,事實上,許多上市公司老闆均曾質疑獨立董監的必要性,「我出錢,為何要請一個不出錢又不懂生意的人來囉嗦?」依證交法修正草案所列立法理由,也僅泛稱「各國均規定」、「已為世界潮流」等,這種輸人不輸陣的講法,似乎不足以說服上市公司老闆,也未觸及各國公司法制不同的事實。

 

兩年前,美國《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 曾以 “golf buddies and classmates” 形容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負責人之關係,恩龍案中十五名董事有八位為獨立董事,仍捅出美國史上最大的公司醜聞 (稍後又發生歐洲史上最大之Parmalat案情況亦類似),似乎更印證巴菲特及《商業週刊》的說法。不過,上市公司不是一般公司,規模較大,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眾多,董事會中如有專業的聲音,應該符合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期望,問題在於我們如何創造「獨立」的環境?否則又淪為現行監察人名為獨立實則受制的情況。

 

不論是官方說法或是草案中,基本上均未對獨立董事加以定義,觀察條文中所列積極、消極條件,感覺上「獨立」似乎只是空洞之形容詞,難怪巴菲特稱之為吉娃娃。從語意上看,既稱獨立,必須明示獨立於何者之外—獨立於經理人、獨立於其他董事,或是獨立於大股東之外?後者可能是最必要也最棘手的問題。公司法於第192條修正後,董事不必具股東身分,但依公司法第198條的選舉方式,董事會的結構反映股東權,用白話文講,董事係由大股東加委託書所決定,倘無大股東支持,獨立董事根本無從產生。縱然法律要求設置獨立之董事,如其係由大股東支持或配票而當選,實難期望其獨立於大股東之外有所作為。更何況國內部分公司每三年即有一次經營權爭奪戰,大股東鞏固本身之席位已屬無暇,如何有餘力再配合法律產生獨立董事,極可能係將外觀無牽掛之人列為獨立董事交差了事。

 

董事能否獨立,在於董事本身的心態與專業性,更在於董事選舉的方法。草案條文僅規定其人數及提名方法以章程定之,畢竟無法排除公司法一股一權之規定。主管機關及立法委員如真有意落實「獨立」,化形容詞為動詞,應自選舉辦法著手。例如一般董事仍以目前方式選出,至於獨立董事則可在修正條文中規定改由持股1,000股以上之股東「一人一票」選出,以人合概念調節資合的弊病,甚至規定委託書不得用於選舉獨立董事,至於提名方式可由專業人士自行登記或由股東連署提名均可,如此一人一票(非一股一票)產生之獨立董事,不僅使小股東有參與感、有影響力,更可使當選之獨立董事擺脫大股東之牽制,亦無受惠於大股東的感覺,在董事會發聲時,始可感受背後股東大眾殷切的期望。

 

Be a watchdog instead of a lapdog!

 

(本文原載於20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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