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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是C什麼O?

去年,一位朋友受聘於某集團,名片一亮「發展長」(CDO),這也是近十年來 “C?O mania” 下的一種現象。晚近,各種「C?O」層出不窮,除俯拾可見的CEO (執行長)、COO (作業長)、CFO (財務長)外,諸如CIO (資訊長)、CTO (技術長)、CMO (行銷長)、CSO (策略長)、CKO (知識長)等,亦非罕見1。國人對此等稱呼,有如霧中看花,似懂非懂。我國公司法第29、38條甫於上週修正滿兩年,修正後條文雖然對經理人職稱採自由放任態度,但長期以來一般人所熟悉的總經理、副總、協理等名稱亦不可能因公司法修正而一夜消失,其與「C?O」如何融合,常令人困惑。

 

前些日子,立法院質詢時,提到某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的問題,曾有立委表示:CEO就是總經理,公司已有總經理,為何又有CEO?此話倒也點出公司法修正後的一些問題。CEO是時髦產物也是美國產物 (fashion thing and American thing),並漸為其他國家所採用,基本上,為因應大眾持股 (public ownership) 增加所生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的需求,而有董事會與經理部門之分,董事會有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與經理部門維持良好溝通,確保董事會決議的遂行;至於CEO,為經理部門之首 (Top Manager),負責實際日常業務經營,直接向董事長及董事會負責。所以董事長兼CEO,在CEO須向董事長(會)報告時,似乎有點尷尬。

 

根據2003年世界交易所年會於紐約舉行時,紐約證交所代表曾表示:美國上市公司中有略超過半數的公司是董事長兼CEO,不過在恩龍案後已有減少的現象。我國公司法第29條不論在修正前或後,總經理的角色均與外國CEO相當,於總經理之外另創CEO,確實需要一番說服力。但我國公司法並不禁止董事長兼總經理(雖然不符合公司治理),主要原因是公司法須適用於全國百萬家公司,其中多數是規模微小,不必侈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問題,所以董事長可否兼執行長,應該不是公司法問題,而是證交法問題。換句話說,如果因為公司達一定規模,或為顧全公司治理須將董事長與執行長分任,應由證券主管機關決定。

 

美國前證管會主委李維特 (Arthur Levitt) 在《散戶至上》(Take On the Street)一書中,曾大力抨擊包括蘋果電腦賈伯斯 (Steve Jobs) 在內董事長兼執行長之現象,但顯然在美國不論是法律或證管會規章均不足以禁止此一現象。

 

各種「C?O」中間的字母,代表的是該主管的功能,相對於各種P (President) 代表的是階級。這頗類似軍中的上校是階級,以功能言,則有上校情報官、上校旅長等。相對的,在公司中,有各種P搭配各種「C?O」,在頭銜上,同時顯示階級與功能,例如 “EVP & COO”、 “SVP & CFO”或 “VP & CKO”。

 

廣達董事長林百里曾表示,他擔任CEO有五個階段,E分別代表工程 (Engineering)、執行 (Executive)、盈餘 (Earning)、願景 (Expectation) 及娛樂 (Entertaining),這種說法如非玩笑之語,即表示該公司分工日細,致高階主管的聚焦有所改變。例如許多美國公司邇來設有COO,位居CEO之下,處理生產、行銷、人事等日常事務,而CEO則漸傾向策略思考,難怪西田集團 (Westfield Group) 的CEO布萊爾 (Cary Blair) 曾說:「CEO的工作是策略思考,董事長的工作是求生存2。」

 

除了公司治理的考慮外,董事長兼執行長其實沒那麼嚴重,問題是以後總經理將如何定位?而兼執行長的董事長有沒有真正做到「E」的功能罷了。

 

請問你是C什麼O?

 

(本文原載於2005年10月31日)

 

【註釋】

  1. 見 S. Crainer, Who needs a COO?
  2. The CEO job is a strategic one. The chairman's job is a survival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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