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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錢 方便門

4月中旬出版的非凡周刊介紹電子錢包,盛讚其方便性之餘,卻在末尾出現一段文字:「不過現在金管會對於現金儲值卡跨業使用仍有限制,悠遊卡只能用於交通事業,不能購買捷運站內商店街之商品…業者和消費者只能繼續等待。」這種評論是否公允?不妨再看看3月12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砲火,根據報載當天交通部指出票證整合正在進行,「但卡在金管會無法發行」,於是立委相繼發言大加撻伐,認為金管會只會擋事,徒增民眾不便云云。類似的抱怨在記者訪問智慧卡公司時甚或3月20日本專欄游女士大作中均可看到。究竟金管會應否或如何對此種方便錢開啟方便門?值得大眾關心。

 

多功能儲值卡(multi-purpose stored value card,即電子錢包)所帶來的方便性,消費者都能感受,悠遊卡既能搭乘捷運、又能轉乘公車,且可在停車場辦理繳費,大眾對其功能的擴張自然有更多的期待。對於此種方便錢時代的來臨,其實金融主管機關早有預見,七年前即提出增列銀行法第42條之1的草案,當時財政部相當了解在法律上、金融管理上以及消費者權益方面,多功能儲值卡所具有的意義,因此提出非銀行不得發行多功能卡的建議,不過,行政院審查時認為如果銀行以外的機構發卡可以違法收受存款論處,不必重複規定,故僅採納規範銀行發卡的方式而有現行的條文。

 

基本上,對於單一功能(single purpose)儲值卡,一般均同意僅是預收貨款的性質,好比民眾早已接受中油的油票、遊樂場的代幣、星巴克的隨行卡等,不過是電子化的禮券而已,大可以平常心看之,聽任一方願打一方願挨就可。但是多功能卡的意涵截然不同,因為發行人收受款項,係在承諾持卡人可在其他商號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其中因收受大眾資金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的問題,因類同貨幣而有國家鑄幣權問題,因各別商號能否履約而有業務監理問題,金管會憂心忡忡,豈是無因自擾,只不過該煩惱的應該不只是金管會而已。

 

在目前法律架構下,悠遊卡現有的功能其實已在遊走法律邊緣,因為發卡的台北票證公司本身並不提供交通服務。金管會如不同意悠遊卡擴大使用範圍、或對交通票證的整合持保留態度,是可以諒解的。眼看香港「八達通卡」如同英文名稱Octopus(八爪魚)一樣發展,非交通交易甚至可達50%,目前更向個人化的生活智慧卡進軍,台灣自然也想見賢思齊,但是應該先有基礎架構的規畫。多功能卡的發行,形同小額存款的收受,銀行的小額存款人尚受存款保險的保障,但多功能卡迄今尚無主管機關,一旦多功能卡廣泛使用,其餘額絕不下一家中型銀行的存款,而持卡的人數必然超過存戶數,在此情形,如何確保巨額款項的保管運用且能支應未來不同商品、服務提供人的金錢需求,責任非同小可。走筆至此,或許有人會問:香港為何可以?因為香港法律要求非銀行發行多功能卡,須先向金融主管機關申請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執照,受較嚴格的金融監理,上述顧慮自然消弭不少。

 

如果要為台灣的方便錢開方便門獻策,在目前環境下,應有三種可能:

 

1. 修正銀行法,規定非銀行也可發行多功能儲值卡,但應先向金融主管機關申請SPV執照,依法接受金融監理。

 

2. 專案立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監管各行業「預收貨款」電子化的問題,對所收款項占營業額的比率、保管運用的範圍,尤應特別注意。

 

3. 由中央銀行領先世界各國發行card-based貨幣,本建議並非本人狂想,1995年美國聯準會副主席Blinder在國會聽證會時即曾表示:國家發行電子貨幣可減少鑄幣損失,又能提供民間無風險的支付工具。Blinder此一思維方式頗可供參考。

 

方便門到處都有,只是由誰開啟而已?

 

【本文刊載於 2007-05-08/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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