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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新聞稿

2018/09/03 財政部回應本基金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玩真的嗎?」研討會呼籲後 之新聞稿


本基金會於本年8月16日舉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是玩真的嗎?」研討會,提出八大建議,其中第三點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中扣除,承財政部迅速回應,本基金會表示感謝。並盼其他建議及納保法應修正部分,各界亦能重視。

 

本年8月16日,本基金會與台灣稅法學會舉辦研討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是玩真的嗎?」,會中指出本法在立法過程中某些調整與第一條立法精神未盡相符,而施行細則(預告中)及執行也有再細緻化的必要。

 

研討會經葛克昌、曾巨威、黃俊杰、黃士洲等學者專家充分討論後,由主席本基金會陳冲董事長做成八點結論的建議,經媒體披露,其中第三點「本法第4條、施行細則第3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745號應綜合考量。例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如低於納保法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不用課稅。其中薪資特別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如不能自所得扣除額剔除,當所得扣除總額大於基本生活費,則無法享受基本生活費免稅優惠(現今大多數人不能享受第四條的好處),可重新檢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計算。」,本日報載業經財政部從善如流予以採納,本會敬表感謝,也期盼其他各建議主管機關亦能充分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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