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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新聞稿

2019/05/28 「數位世代匯兌業務之鬆綁及刑責存廢」研討會 新聞稿

本基金會在本(108)年5月28日舉辦「數位世代匯兌業務之鬆綁及刑責存廢」研討會,由陳董事長冲主持邀請王煦棋(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AI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張冠群(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林誼勳(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及林家宏(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與談。

 

因數位時代及科技發展,資金移轉的匯款支付風險已然改變,本次研討會分別就 (一)金融科技新創事業如何在發展金融科技時,避免觸法;(二)匯兌業務是否應開放予非銀行業辦理,是否限縮於國外滙兌,國內匯款有無必要;(三)銀行法第125條將不法類型的「收受存款」及「匯款」列為相同的刑事裁罰,是否因科技進步,風險改變,而予以減輕刑度及罰金額度,或除罪化改以行政罰鍰等三大議題交換意見。經本基金會整理以下看法供外界參考:

 

  1. 首先由林誼勳律師就違法經營匯款業務之法定刑責是否修正議題表示看法,在違反銀行法第29條辦理匯款業務的量刑,舉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為例 (另105年度金上訴第48號、106年金訴第1號判決參照),該等判決的量刑理由,認為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過重,雖依法減輕其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法定最低刑,處1年4個月並予以緩刑,綜整該判決理由,大意是在無匯兌詐欺下,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個人財產及金融秩序,尚不致於造成嚴重危害,其不法內涵與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收受存款不盡相同,也無人受有損害或不便。

    各與談人皆認為針對刑事裁量,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或勇氣減輕其刑,恐生爭議,為求各案的量刑公平,與談人建議應考慮酌予調降法定最低刑度。。

  2. 接著由政大張冠群教授提供匯兌業務是否開放予非銀行業辦理之意見,有關非銀行匯兌業務之監理模式,舉日本為例,該國現行資金結算法下的資金移動業者(包括電子支付業者),資金移動單日上限100萬日圓。本基金會林家宏副董也鼓勵政府機構立法,不應擔心輿論壓力,而應從錯誤中學習。

    張教授並提出立法監理模式的選擇,訂定專法(日本模式)或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銀行法增訂專章,各有其優點,可依政策開放的目標及金額來決定。若平均匯款金額不大,應可採取日本模式(資金結算法中,包含人工及電子管道)。若電子支付可涵蓋所有匯款交易的類型,則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可。

    各與談人也共識認為匯款業務在各國的監理仍然採取許可制,但如未經許可而辦理匯款業務,仍需接受制裁,也就是匯款業務的防制洗錢、詐騙或維持金融秩序,仍然在金融監理範圍內。只是匯款業務不再僅由銀行辦理,也就是說匯款業務已非銀行的專屬業務,例如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立法例。所以跨境匯款業務是否開放給非銀行(金融科技業)辦理,不應以洗錢防制、詐騙或維持金融秩序等理由作阻擋。

  3. 東吳大學王煦棋教授針對金融科技新創事業如何在發展金融科技時,避免觸法,認為新創公司普遍缺乏金融監理概念,在時代變遷下,應有新的思維,金融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與防止系統性風險,不應限制競爭。銀行本身可以從自身改變,以因應趨勢,不要依靠政府限制金融科技業准入金融市場競爭的方法,保護銀行經營利益。

    張冠群教授也表示,如欲排除非銀行業經營跨境匯兌業務的法規障礙,可師法英國FCA下的Innovation Hub提供金融科技業者法規諮詢,而台灣可透過非營利組織(學校或政府財團法人),提供相關服務,透過公私協力,排除障礙。

最後本基金會表示,98年10間陳冲董事長擔任金管會主委時,即已著手檢討,並研擬銀行法第29條及第125條修正草案,開放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及調整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惟該草案未及送行政院審議。同時也配套擬訂有「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主管機關或可以調閱檔案、作為政策決定的參考。同時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對於金融科技業,提供新創商業模式是否違法之相關法規遵循諮詢服務,不必然一定要進入監理沙盒實驗後,才開始法規修正的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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