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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新聞稿

推動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之公開、透明及可比性 新聞稿

「收支餘絀表」、「營運活動表」、「收支營運表」看似不同的表格,其實是不同部會,同樣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所制定具相同功能的財務報表。民眾如感到困惑,可以想像,這是今年二月實施之後實際情形。

 

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組織本在於彌補政府及營利組織無法提供之職能與服務,其中尤以非營利組織多以公共利益或慈善為成立目的,該等組織之收入運用於業務活動達法定比例時享有免稅利益,然如何令其財務報告符合國際所要求透明、公開及可比性之特徵,令其報告之使用者不限於資助人而為所有社會公民,進而得以監督其成立及捐款是否達到原始目的,藉以揚善抑惡期獲得更多社會信任及資源挹注,為本基會一貫努力方向。因此,本基金會108年8月20日舉辦「推動非營利組織會計法立法」研討會,由陳董事長冲主持,邀請李祖德 (前台北醫學大學董事長)、薛明玲 (前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 (于紀隆主席、林寶珠顧問、李逢暉會計師)參加與談。

 

目前營利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適用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作為規範,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適用會計法。非營利組織之設立目的與政府及營利組織並不相同,故其會計事務處理,應否另立專法規範。本次研討會經各與談人提供意見,歸納三點看法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會計、編製及附註揭露準則應一致

財團法人法自本(108)年2月施行,但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由各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時,內容格式及附註揭露等規範,並不一致(詳細整理如後附) 。隨著非營利組織數量及規模快速成長,取之社會之資源也愈龐大,從而外界對其財務揭露的期待,亦愈深切。為有效比較各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的社會公益性效果發揮程度,增進捐款人的信任及供作選擇捐款單位之依據,並檢視是否符合奬勵其社會公益的免稅目的,應速建立統一的會計規範法規,以切合捐款人「知」的權利。

 

二、非營利組織會計採用營利事業會計或政府會計並不恰當

由於非營利組織之性質及設立目的等,與政府及營利組織並不相同,故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營利事業的商業會計或政府會計並不恰當。目前非營利組織在會計上多沿用EAS(企業會計準則),但EAS是針對營利組織,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從而預測其未來營運績效,但非營利組織之財務報表應屬不同之需求,例如若非營利組織擁有外幣資產,用來支付勞務活動所需,似無必要像營利組織一樣評價。

 

三、未來推動方向

本基金會於2019年2月完成「非營利組織會計法」委託研究案。期以建構一致性之資訊揭露及會計作業規範,確保會計資訊完整及透明,以增進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認識及信任,實現非營利組織的永續發展。本次討論咸認除應採分級規範,至未來推動統一的會計作業規範及資訊揭露問題探討出兩種選擇:

  1.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各有不同「主管機關」,會計事務可能因各主管機關有不同規定及見解,造成會計處理之紛亂,影響財務資訊品質及透明度之提升。本基金會建議之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法,應是繁中求簡,快速成效之良方。
  2. 以既有法律作為基礎,尋求統一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為基礎,建議先由專業第三方(例如: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立一套適用於所有財團法人的會計準則,分由各主管機關或由法務部統一發布適用,但應保留若干特殊調整,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補充之。

 

參考資料

壹、以下列四份財務報表內容名稱之規範為例說明如下:

 

一、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五)附註或附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 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L0020203)

 

二、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 資產負債表 (附表一) 。(二) 營運活動表 (附表二)  。(三) 現金流量表 (附表三) 。(四) 功能別費用表 (附表四)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  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L0020205)

 

三、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 資產負債表。(二) 收支營運表。(三) 淨值變動表。(四) 現金流量表。(五)附註或附表。前項財務報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至附件四之四。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三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101)

 

四、法務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 財務報表,1.收支營運表。2.現金流量表。3.淨值變動表。4.資產負債表。5.財產清冊。6.附註或附表。
(二)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 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4)

 

貳、附註揭露事項

 

1.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5條:
社福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三)董事長為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2.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9 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成立宗旨、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會計估計與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與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與或有負債。
九、獎勵或捐贈之對象、金額與當年獎勵或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公告之一定金額,及報經許可之文號。未遵循捐贈人對捐贈資產所為之限定,及可能產生之影響。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報廢、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擔保或變更用途。
十二、投資相關資訊。
十三、淨資產之重大事項。
十四、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支付前述項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董事長若屬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與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重要組織之調整與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衛生法人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8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教育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4.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2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於購買股票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情形。
五、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與公司債及報經本部核准之文號。
六、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及經本部許可之文號。
七、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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